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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贪官一审获刑8年 上诉再审变执行12年

时间:2015-10-19 10:45:48>跟律师谈谈<

    庭上辩护为了还前妻的“分手费”走上贪腐道路的原禅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徐明显,今年1月份因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数罪并罚终审获刑八年有期徒刑。记者昨获悉,该案经过佛山市中院决定再审后,玩忽职守罪变更为滥用职权罪,且量刑有了相应增加,数罪并罚再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犯罪事实未有变化

  记者从公开的徐明显再审判决书上看到,再审法院认定的徐所贪腐的基本事实并没有变化。

  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明显系佛山市禅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2006年至2010年6月,徐明显负责物资采购工作。其间,徐明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商被告人刘结妹采用多开发票少送货的方式,共同贪污上述单位物资采购款人民币516766元,另收受被告人刘结妹回扣款128554元。

  2010年6月,禅城区行政机构改革后,被告人徐明显因对工作岗位调整不满,故意拖延移交140盒价值人民币126000元的瘦肉精检测卡和3盒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盐酸克伦特罗试剂盒,致该批检测物资过期失效。被告人徐明显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为掩盖其贪污行为及应付检查,将另一批价值人民币215535元的检测用品存放在其办公室,导致该批检测用品过期失效。

  罪名变更量刑增四年

  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明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后,徐明显认为量刑过重,向佛山中院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讨论决定按二审程序再审本案。再审期间,出庭检察员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显构成玩忽职守罪,定性有误,应为滥用职权罪;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显的受贿罪构成自首并因此减轻处罚有误,对徐明显的量刑畸轻。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一审判决作出纠正,于今年7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徐明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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