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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已婚三十年男子长期夜不归宿与异性厮混

时间:2015-11-6 15:34:29>跟律师谈谈<

结婚三十年,育有三个女儿,本该是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丈夫长期夜不归宿与异性厮混,亲友多次规劝,不但不听反而公然与人同居生活,最终致使妻子起诉离婚。11月2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安某与被告关某离婚,被告关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1985年,原告安某与被告关某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因关某沉溺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安某为了家庭的完整,勉强继续生活在一起。然而,让安某没有想到的是,关某竟然乘其在女儿家照看孩子期间与她人厮混到了一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亲友的多次劝说下,关某立下保证承诺不再与其联系。可好景不长,关某违背承诺,竟公然与人同居生活。安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关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某长期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关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情形,安某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还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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