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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探望朋友顺走金首饰 获刑八个月罚3千

时间:2015-12-22 14:19:20>跟律师谈谈<

去探望朋友时,竟心生邪念,偷走朋友的金首饰拿去销赃挥霍。近日,小丽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8月12日晚,小丽去看望正在坐月子的朋友小婷,并于当晚住在小婷家中。半夜,小丽来到小婷家的二楼卧室,将梳妆镜储物柜里的一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偷走。第二天,小丽将这些偷来的首饰带到一家首饰店,将其中50克黄金首饰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兑换成现金1万元,将其余12.11克兑换成两枚金戒指。之后,小丽用这些赃款给自己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剩余赃款全部挥霍。发现首饰被盗,小婷一家连忙报警,8月15日,小丽被警方抓获。

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因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其家属又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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