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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宾馆约会遭劫杀 经营者未尽义务赔12万元

时间:2015-12-28 19:43:17>跟律师谈谈<

男子入住宾馆,夜半遭歹徒进入房间抢劫并杀害,宾馆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宾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发

男子入住宾馆 夜半突遭劫杀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3年6月21日,当日,乔某入住苏州某宾馆209房间。第二天,囊中羞涩的他去宾馆附近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23日晚,死者潘某入住该宾馆208房间与女友梁某约会,正好与乔某一墙之隔。次日凌晨1点多,梁某离开房间回租住地,离开时,她从外面关上了房门,但没有关严。

此前,梁某进入房间的一幕恰被乔某看见,他便以为梁某住在隔壁,于是决定对其实施抢劫。24日凌晨4点,乔某扭动208房的门锁进入后,发现只有年轻男子潘某躺在床上。

随后,乔某便开始蹑手蹑脚地翻找财物。当时,潘某恰巧翻了个身。担心被发现,乔某持水果刀捅向潘某的胸部,并在他颈部划了一刀,劫得现金500元及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事后,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左胸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审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乔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诉讼

死者家属起诉宾馆要求赔偿

乔某被判死刑后,死者潘某的家属认为,潘某系入住宾馆时被杀死,那么该宾馆也应负起相应责任。经查,该宾馆登记的业主是沈某,沈某将其整体出租给了吴某,吴某又将宾馆承包给了孔某经营。随后,死者的父母将乔某和孔某、沈某、吴某一并告到了吴中法院,要求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

庭审时,孔某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抢劫杀人所致,并非因宾馆的设施或服务导致,原告要求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出正常合理范围。沈某和吴某则认为,他们并非宾馆的实际经营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死者的父母提交了派出所向宾馆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完善查验、登记制度并尽快将坏掉的视频监控设备修好;同时还提交了派出所与宾馆签订的“旅馆业治安责任书”,要求确保旅馆客房门、锁、窗户防护、电视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齐全有效,客房门只能由入住的房客或宾馆服务人员打开。然而,因为乔某轻易打开了房门,所以死者家属认为宾馆对入住旅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任。

判决

宾馆承担20%责任赔偿12万元

关于死者死亡所带来的各项损失,法院核定为62万余元。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案中,乔某的抢劫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潘某死亡,乔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承担除死亡赔偿金以外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两原告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9万余元。

孔某作为宾馆直接经营者,应对入住的旅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孔某在宾馆经营中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情形,不仅安全防范设施及制度保障不健全,而且对旅客也未尽到安全提示、说明义务。故孔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酌定孔某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此外,沈某将宾馆出租给吴某,吴某又将宾馆转包给孔某经营,沈某、吴某均从宾馆经营中获利,但又疏于宾馆经营安全的管理,故沈某、吴某对孔某承担的侵权责任份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孔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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