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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男子驾车撞人后拒赔偿 惟一住房遭查封拍卖

时间:2016-1-2 10:12:28>跟律师谈谈<

12月24日清晨,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腾退了海曙区南苑街一处房子,成功解决一起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的疑难案件。

据媒体报道,2012年初,宁波男子沈某驾车在人行横道撞到过马路的周某,造成60多岁的周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沈某负全责。

周某随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支付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沈某赔付50多万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

判决生效后,2013年12月,周某依法申请立案执行。

由于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瘫痪在床的周某生活陷入困境。2015年8月,因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海曙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随后,法院公告告知沈某应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自行腾出住房,但其仍然不予配合。

因此,12月24日,法院执行人员在公证处公证下,依法强制腾退沈某的住房,并加贴封条。

在执行过程中,沈某情绪激动,不理解法院怎么就查封了他仅有的一套住房。

海曙法院法官解释,之前很多人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一套住房就能高枕无忧、不会被执行,事实上,最高法明确了仅有一套住房是可以执行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在本案中,为了保障沈某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周某为他安排了临时过渡住房,并同意房屋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10万元,作为沈某的租房费用。法官说:“像这里的临时过渡房和10万元,就是对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一种保障。”

目前,该房屋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律师在线分析

在很多人观念中,认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仅有一套住房,就可以免于被法院拍卖。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规定了在有些情形下,唯一住房也可被拍卖。

比如: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还有别的住房,不会因为这套房屋被拍卖就没有住处的;明知自己有债务要偿还,还恶意转移掉其他房屋,使自己变成“孤房户”的;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提供住房,或从房屋拍卖款中保留部分租金供被执行人租房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中执行“一处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对这个问题如何操作有更加具体详细的指导意见。

假如肇事者家人对这个房子也有所有权,受害者在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后,如果肇事者家人也同意拍卖该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全部赔偿给受害者,那这事就很简单;如果肇事者家人不同意,认为该房屋也有他们的一份,那么肇事者家人或受害者就要先向法院打一个分家析产官司,确认肇事者和家人对这个房屋各自享有的份额。随后,房屋拍卖款就按各自份额进行分配,受害者仅能执行肇事者所享有的那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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