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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生子 2起案件2个丈夫获赔差9倍

时间:2016-1-5 17:56:41>跟律师谈谈<

妻子生下孩子,丈夫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是起诉离婚,并提出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两起相似的案件,但结果却并不相同:一个丈夫获得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另一个丈夫只获得1万元赔偿。

是什么原因导致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案例一】

养育孩子十几年,才发现不是亲生的

阿军与阿梅(均为化名)于1999年结婚,两年后小天(化名)出生了。阿军说,孩子在他的百般呵护下长大,孩子越长大,他越觉得有点不对劲:小天相貌上怎么一点都不像他啊?去年6月份,带着怀疑,他领着小天去鉴定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他和小天没有血缘关系。

阿军起诉离婚。他在法庭上说,阿梅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关系,还生下别人的孩子,长期隐瞒和欺骗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除了要求离婚,分割共同的房产、车子,阿军还要求阿梅退还14年来他为小天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近28万元,另外还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见阿军心意已决,经过慎重考虑,阿梅同意离婚,独自抚养小天。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过,对于阿军提出的索要小天的抚养费、教育费要求,阿梅提出反驳:“孩子是夫妻两人共同抚养的,不只是阿军一人承担。”阿梅说,夫妻感情淡漠后,小天长期随她在娘家生活,“即使算抚养费,也应当依据当地农村的标准来计算。”此外,她也不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

女方应承担责任,支持男方赔偿要求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阿军和阿梅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而且已经长期分居,经调解也未能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经司法鉴定和双方共同确认,小天与阿军无血缘关系,可以认定两人的亲子关系不成立,因此离婚后,孩子随阿梅生活,阿军无须再支付抚养费。

对于阿军主张的抚养费、教育费,法官认为,阿军的抚养事实客观成立,抚养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但阿军并未对诉求的金额提供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考虑到小天长期随母亲生活在老家,因此酌定阿军支出的抚养费、教育费为每月1000元,以166个月计算,阿梅应支付阿军共计16.6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阿梅已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同时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的行为有违基本道德,对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应承担不可推卸之责任,因此家事法庭支持阿军的诉求,判决阿梅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

【案例二】

分居后妻子怀孕,提出离婚并索赔10万

阿宾与兰兰(均为化名)于2007年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两年后结婚,2010年初,生下孩子。孩子出生之后,两人的矛盾增多,2013年10月,在一场争吵过后,兰兰只身离家,两人自此分居。

兰兰说,她曾经想要挽回两人的关系,但她发短信给阿宾,他没有回应,后来还发现他已经把家里的锁换了,这让她心灰意冷。

阿宾则说,2015年1月,他意外得知兰兰又生了一个小孩,他认为妻子违背了忠实义务,导致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因此,他要求离婚,两人的孩子由他来抚养,要求兰兰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和阿军一样,阿宾也提出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兰兰却不同意离婚,她否认自己出轨。而且她说:“我们之前的感情问题主要是婆媳间的生活琐事和孩子教育方面的分歧造成的,只要两人下决心,问题是能够迎刃而解的。”如今,兰兰借住亲戚家,因要照顾孩子,至今未找到稳定的工作。

庭审时,阿宾申请和那个未满一岁的女婴做亲子鉴定,但遭兰兰拒绝。依据医院的相关病例材料,女婴父亲的名字并非阿宾。

判决

损害不是特别严重,酌定赔偿1万元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阿宾与兰兰分居两年,调解也未能恢复和好,因此支持阿宾的离婚诉求。考虑到婚生子长期由阿宾抚养,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兰兰作为母亲应支付抚养费,结合其收入情况,酌定离婚后每月支付1000元。阿宾应尊重和协助兰兰探望婚生子,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方式、时间。

在分居期间兰兰生下女婴,生育资料上显示生父另有其人,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法庭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阿宾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可予支持,不过,分居之后,两人很少联系,直到获知兰兰产女才起诉离婚,可见他所称的精神损害并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法院酌定为1万元。

【家事法官来说理】

没有爱和付出

何以言伤害

家事法官说,法律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审理时需要考虑多方因素。他们曾审理过类似的纠纷,最终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达到30万元。男方抚养了孩子十六七年,尽其所能给了孩子最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活条件,最终才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如果没有爱和付出,何以言伤害?”家事法官说,法理中有情理,之所以造成精神损害是源于对孩子、对配偶的爱和付出,这也是酌定赔偿金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在第一个案例中,男方把别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14年,其付出显然是第二个案例中的男子无法相比的。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女方怀孕、分娩,发生在分居期间,长达两年的时间双方彼此冷淡,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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