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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婚外恋,欲与抑郁症妻子离婚被驳回

时间:2013-5-29 10:23:5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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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六旬老汉因与他人有婚外恋,要与为此患上精神抑郁症的结发妻子离婚,起诉到法院后,被法院依法驳回。2013年5月22日,江某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袁某的离婚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4年初,原告袁某与被告邓*经双方亲戚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并于同年12月20日在原宜春县某村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邓*先后于1976年1月3日、1977年11月21日为原告袁某生育一个儿子和女儿。在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遂偶尔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6月,因原告袁*与其他女子交往密切并产生婚外恋,被告邓某与原告袁某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邓某情绪低落,精神抑郁,一度想自杀。同年9月,被告邓某来到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中度抑郁,并在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同年10月底,被告邓某病情有所好转,出院回家,但仍需服药半年进行巩固治疗,医生嘱咐被告邓某不宜再受外界刺激,因此被告邓*出院后,系由其姐姐等家人轮流看护照顾。2012年12月,原告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近四十年,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两名子女,并共同抚养子女成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间要彼此忠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原告因婚外恋而要与被告离婚,导致原告现患有中度抑郁症,至今仍处于服药巩固治疗阶段,此时原告应尽丈夫的抚养义务,关心照顾被告,帮助其尽早摆脱病痛。原告虽然与其他女子产生婚外恋,但被告表示愿意包容原告,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扶持与照顾,彼此忠诚与信任,共同搞好婚姻关系,共建和睦家庭。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离婚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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