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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出事故 伙同他人骗保10万余元

时间:2016-1-13 18:30:39>跟律师谈谈<

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蔡某、周某共同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蔡某、周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酒驾出事 三人骗保

2015年2月21日晚上至22日凌晨1时许,王某、蔡某等人一起唱歌、吃宵夜时均喝了酒。之后,王某驾驶蔡某的小轿车从奉节县城送朋友到某镇后,又从某镇返回奉节县城。同日凌晨4时许,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奉节县某高速收费站连接道与某路段的三岔路口处,车辆先后撞到路边的石头和树上,致使该车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蔡某、周某经商议,由没有喝酒的周某向某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及奉节县交巡警大队承认系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骗取了该保险公司保险金102773元,用于对事故车辆的维修。

犯保险诈骗罪均获刑

2015年7月6日,王某、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蔡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奉节县城等待民警,后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

2015年7月31日,蔡某的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到奉节县公安局。同年8月18日,奉节县公安局将该款发还给了某保险公司,该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被告人蔡某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提议转嫁事故赔偿责任,蔡某系该小型轿车的投保人;被告人周某明知事故真相和王某、蔡某转嫁事故赔偿责任的目的后,三被告人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从而使蔡某获得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2773元。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蔡某、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蔡某、周某举报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蔡某的亲属已退赔所骗取的保险费,蔡某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蔡某的亲属退赔所骗取的保险费,对王某、周某酌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保险事故直接责任人、保险诈骗的提议人,蔡某系保险诈骗的实施者,所起到的作用相当;周某起次要作用,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蔡某、周某适用缓刑对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奉节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禁驾车 饮酒须代驾

在线律师在此提醒喜爱饮酒的朋友:酒后禁驾车,饮酒须代驾,朋友的忙可以帮,但违法犯罪的事不能干。本案几名被告人的事例,值得大家吸取其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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