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结合《公司法》和《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从经验管理型模式向科学管理的模式转变。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只能认定为无效。
案例:
刘某是某厂职工,1999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2000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单位请假7天,18天后回厂上班。厂办公室认为,刘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厂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以及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罚款的规定,应予除名并处罚款,报厂长同意后,正式作出决定。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厂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刘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厂方应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公司的规章制度本意是为了规范员工在上班期间的行为和工作效率,但是如果越过界了也只会南辕北辙。在本案中,工厂的规定中职工旷工满10天就予以除名的规定违法。不能作为吧刘某除名的合法依据,但是扣除15%的薪酬却是合法,因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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