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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点燃放置十年油漆桶被烧死 占有者被判担责

时间:2016-2-18 15:11:10>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1日,新野县某村村民梁某刚吃过午饭正准备休息时,忽然听见屋外一声巨响,几分钟后就见自己13岁的儿子小梁满身是火,大叫着冲进家门,在院子里满地打滚。梁某立即找来水往儿子身上浇。可火势实在太猛,小梁身上的火虽然最终被浇灭,但人也已经不行了。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梁某一时不知所措,也引来了附近村民的围观。很快,梁某就弄清楚了事情的经过。原来自己的儿子小梁午饭后与同村11岁的小鹏一起到村里一处闲置的老宅内玩耍。小梁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宅子内放置的一个油漆桶,造成起火爆炸。两个小孩身上起火后,各自逃跑,自己的儿子小梁被烧死,小鹏也被烧伤。经查,出事的破旧老宅子是同村刘某的,两个起火的油漆桶是十年前刘家盖新房时所遗留下来的。

  梁某夫妻将刘某夫妻二人和小鹏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以上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梁某认为刘某夫妻二人以及一同玩耍的小鹏应当对自己儿子的死亡负责。刘某则认为自己是采取过防护措施的。由于老宅没院墙,自己特地用楼板和烂砖将门前围堵,又用废弃的建房物料将两个油漆桶围埋约三分之一。就算将油漆桶露天存放确有些不妥,可小梁的死亡完全是他自己故意玩火导致的,不能将责任推到他的身上。

  裁判结果

  诉讼中,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小鹏的诉讼请求。新野县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原告梁某夫妻二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刘某夫妻二人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夫妻二人赔偿原告梁某夫妻二人各项费用5.5万余元。

  基本基本案情

  庭审中,原告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认为被告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法律明文规定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夫妻作为油漆桶的占有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而被告也引用此条法律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法律也明确了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免责情形。本案中受害人小梁故意放火烧油漆桶,进而导致爆炸起火,所以他们应当免责。为什么同一法律条文在原被告双方那里会得出完全相反的两种认识呢?

  要解决双方的矛盾,应当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刘某夫妻要不要承担责任。本案的案件事实通过原被告双发陈述、证人证言、法庭的调查已经比较清晰:受害人小梁在玩耍中用火烧油漆桶进而爆炸起火,双方也对此并无争议。这样看来刘某夫妇似乎可以因为“小梁的故意”而免责。但小梁是一个13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用火烧油漆桶这种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法律不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准确地表达他们的真实意思,所以本案中就不能说受害人“故意”,而应当为“过失”。因此,刘某夫妻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原、被告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首先,刘某夫妻对自己家庭购买的装有易燃物品的塑料桶,在闲置的宅院内露天存放十余年之久,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小梁将装有油漆的塑料桶点燃起火,引发爆炸,造成其死亡。作为该塑料桶的占有人,由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小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自身行为造成自己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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