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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打的出事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时间:2013-6-7 11:01:44>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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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5年1月12日7时许,出租车司机罗某驾驶出租车行至成都市机场辅道站华路口时,踩下刹车等候绿灯信号。乘客黄某走到该车所在机动车道上准备乘坐,她上前拉开出租车右前车门,进入车内。当黄某正用右手抓住出租车右前车门外缘准备关闭车门时,交通信号灯开始转换放行车辆,在出租车右侧稍前停放的一辆东风货车起步行驶,黄某来不及将手收回,货车左侧车厢与出租车右前车门和黄某右手发生碰挂,发生两车轻微受损、黄某右手受伤的交通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及“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其后,黄某将出租车司机罗某、出租车车主某公司、车辆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及货车驾驶员郑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能力,但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为之,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罗某驾驶出租车在路口等待转换绿灯放行时,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对黄某忽然拉开车门的瞬间行为也不可能预见。当黄某拉开的出租车车门与东风货车发生碰挂时,罗某驾驶的出租车仍处于静止状态。因此,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罗某的行为引起,而是黄某拉开的车门与郑某驾驶的货车相碰挂引起,罗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交通事故,罗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罗某不承担责任,故与罗某有承包经营关系的某公司以及与某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保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郑某在驾驶东风大货车起步时,将黄某右手致伤,对黄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定黄某自行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郑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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