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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低速行驶遭大货车追尾 三未成年人身亡

时间:2016-3-17 15:15:15>跟律师谈谈<

2月23日凌晨0点4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经过长江四桥进入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59KM+200M处,先后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桑某驾驶的浙江牌照小型轿车、桑某某驾驶的浙江牌照面包车,造成小型轿车乘车人常某当场死亡,桑某等5名驾乘人员受伤;造成桑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内8名驾乘人员受伤,其中两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大货车司机已被批捕。另据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认定,两小车低速行驶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3车上路,跟丢了一辆,两小车且开且等

桑某某事后称, 2月22日晚6点左右,他开着一辆面包车从河南夏邑出发前往浙江海宁。车上当时连自己在内一共8人。此外,同行的有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还有另外一个老乡开的车辆。当晚10点,一行人在安徽省溪河服务区休息了大概半小时,之后就经长江二桥转南京绕城高速公路向杭州方向行驶,刚转到G2501南京绕城高速没多久,就接到了最后一辆车老乡的电话,说他车子跟丢了。之后两辆在前面开的车子,持续保持每小时50公里的车速在南京绕城高速上行驶,边开边等最后一辆车,大概行驶了2公里,突然就被后面的车辆撞了。两位驾驶员都知道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是60公里。

另一位驾车人事后称,为了等后面跟丢的车子,前面开的两辆车子还在应急车道停过车。停车后均把双跳打开了,后来两辆车又继续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当时包括驾驶员自己在内,车上一共坐了6个人,也知道核载人数是5人,但为图省事,就都挤在了一辆车上。经法医鉴定,3名车祸身亡的未成年坐车人分别是颅脑、胸部和腹部被撞身亡。

货车司机高速上“邂逅”瞌睡虫

而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的张某事后也承认,车子经过南京长江四桥进入G2501南京绕城公路后,他在开车过程中打瞌睡了,在经过事故发生地点时,撞了一辆轿车和一辆面包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当时自己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速大约为70公里,车上有GPS。当时先是碰撞了黑色的轿车,之后又碰撞了轿车前面的面包车,碰到黑色轿车之后自己才醒过来,当时就距离面包车很近了,所以来不及踩刹车就又撞了面包车。当时这两辆车应该车速比较慢。发生事故后,张某就打电话报警了。一开始报警的时候将事故地点说成了G40高速,后来才知道事故地点为G2501高速59KM附近。

大货司机负主责,两小车低速行驶负次责

据调查,张某持有B2型准驾证,案发时他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系某快件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没有超载;桑某某案发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事发时,小型轿车和小型普通客车速度均低于高速公路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根据现场调查的鉴定显示,重型厢式货车追尾事故发生前的瞬时速度约为每小时73公里;而小型轿车和小型普通客车追尾事故发生前的瞬时速度均低于每小时45公里。由此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疲劳打瞌睡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某、桑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的最低行驶速度行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记者从浦口区检察院获悉,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3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已被批准逮捕。3名死亡人均系未成年人,鉴于犯罪嫌疑人尚未对3名死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检方已经建议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文中人名系化名)

高速除了不能超速 还不能“超低速”

据浦口检方称,我国道路交通法对城乡道路和高速公路的车辆速度都有规定,其中,对高速公路既规定了最低速度,又规定了最高速度。

这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是为了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所以一般对时速上限的设置较高,往往达到110公里/小时或120公里/小时,在汽车都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往往因缺少参照而对前方车辆速度产生误判,同时,在紧急情况下,车辆制动的安全距离大大延长,因此,交通法同时对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作出了60公里/小时的硬性规定,并对车辆类型进行限制。

那么什么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呢?这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因犯罪行为而导致人身、财产受到重大侵害,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受害家庭)提供一定数额救助,帮助受害人(受害家庭)度过困难的一项救助机制。据了解,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近3年来先后对20件刑事案件的20名受害人启动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共发放救助款24.3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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