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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丈夫为妻子离婚提供证据

时间:2013-6-14 10:23:3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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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赵某拿着自己与情妇李某及所生小孩的“全家福”照片,向妻子张某炫耀,却被气愤的妻子以此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起案件是一起离婚的纠纷,丈夫的行为是明显的已经结过婚还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同居行为,其本身就是有过错的一方,这样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对女方都是有利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的处理,法院只有在调解不成并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能判决离婚。
   
案例:
   赵某与妻子张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1980年生育一子小赵。2002年,赵某与其父母的保姆李某发生婚外情,之后便开始夜不归宿。2008年9月,赵某与李某生育一女。被张某发现后,赵某与张某及儿子小赵签订了家庭协议,约定赵某和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楼房赠与儿子小赵。
   2009年4月,赵某与李某开始在外租房同居,赵某隔三岔五便拿着与李某及女儿得“全家福”照片向妻子张某炫耀,不想却被张某悄悄藏起来,作为起诉离婚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了赵某与李某及其女儿的合影作为丈夫婚外情的证据。面对法庭的询问,赵某否认与李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女儿的事实,并称与李某的合影是感念李某照顾自己父母的恩情,并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赵某与张某的儿子小赵在审理过程中说,在父亲外出租房居住后,其曾与父亲赵某彻夜长谈,赵某曾承认与李某发生了婚外情,并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在质证的过程中,理屈词穷的赵某趁原告不注意,将原告提交的照片撕毁。法庭对赵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要求赵某具结悔过。
   
评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认定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主要罗列了几种,本案中构成了第一款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在认定时,只要原告一方提供了证据来证明,就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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