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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

时间:2013-6-25 9:36:07>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去年在某科技公司工作的小杨职位仅为一般工作人员,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待客户、搜集客户资料等,但可笑的是,他这个所谓的客户接待专员也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今年初,小杨在一场招聘会上找到另一家科技企业,因该单位开出的条件更具吸引力,小杨毫不犹豫辞掉了科技公司的工作。谁知,小杨还没正式上岗,就被原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现在的公司工作,让小杨感到了很大的压力。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解析: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而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即禁业禁止仅限于高端劳动者,而小杨只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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