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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倾家为夫治病提出离婚是否应准许

时间:2013-6-28 10:47:53>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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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李某(男)和被告张某(女)系夫妻。2011年,李某在广州打工期间发现自己患有胃癌,即返回老家治疗。返乡不久原告因病情恶化住进医院,李某暗示医生家庭生活困难,只能在医保的范围内用药。李某要求张某借钱为其购买进口药以延长生命,但被告拒绝。李某认为,现其身患绝症,急需用钱治疗,而张某不愿竭尽所能为其治病,故要求离婚,目的就是为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后,变卖看病。而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李某患癌症已无法治愈,且在李某住院期间已尽心照料,并已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李某要满足求生欲望也应顾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若变卖家产或借债,张某和儿子今后难以生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标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张某在李某患病期间予以照料,应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身患癌症的李某来说,治病求生是第一位的。张某拒绝竭尽所能为其治病,妨碍其求生欲望,双方婚姻实际难以继续,视为感情破裂,达到离婚的标准。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更细致的规定了14种 “破裂标准”的具体情形。本案中,李某因重病住院,需要大量金钱医治,想通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特别是想离婚后变卖房产变现治病。但是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拒绝变卖房产的情形,并不符合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的19种“破裂标准”之中任何一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标准作有限和科学的扩大,特别要注意参照其他18条标准的破裂程度和恶意程度,不能一股脑无边际套用任何情形。笔者认为应结合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照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纵观这19条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该说都是一方存在很明显的过错或者婚姻缔结存在违法或者重大瑕疵,如虐待、通奸、赌博、恶意欺骗等,但是本案明显性质上不存在恶意或者欺骗,而且张某不同意离婚还是出于对自己家庭和儿子未来生活保障的考虑;并且张某在李某患病期间予以照料,应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2、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和谐司法的角度出发,如判决二人离婚,李某身患重病,即便卖掉房产换来一些治病款,但是身边却少了悉心照料的妻子、心疼的子女和完整的家庭,也不利于李某的病情恢复。
  综上所述,应认定张某和李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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