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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认可:如有家庭暴力,离婚时赔40万给女方的婚后协议书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16 11:20:38>跟律师谈谈<


婚后小两口签了《夫妻协议书》,后来妻子屡遭家庭暴力,不堪忍受提出离婚。此前协议中约定的巨额赔偿有效吗?这个备受法律界争论的问题,近日有了一个判例。经过3年3次审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40万元赔偿的离婚案作出再审宣判。由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过错,法院最终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判决男方按照协议赔偿女方40万元。

    遭遇家暴的A女士没有想到,尽管曾签订《夫妻协议书》约定赔偿金,但在打官司时,当初约定的赔偿金数额却成为焦点。

    A女士与Z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夫妻协议书》,其中内容为:“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夫妻双方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协议明确规定如下:一、个人财产:经济各自独立,婚姻续存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社会福利,生产、经营收益属个人所有。二、共同财产:使用双方姓名开立的银行共管账户的存款为共同财产。三、债权债务:婚前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婚后的债权债务,双方签名的,共同承担;单方签名的,由签名方独自承担。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支付40万元人民币。”

    40万赔偿金“太夸张”?

    婚后,A女士与Z先生因经济问题屡次发生矛盾,Z先生还向张女士动了好几手。2007年12月4日,Z先生将A女士打致轻伤。Z先生为此被广州越秀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A女士最终要求离婚,并主张Z先生应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应赔偿40万元。

    2008年,广州市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男方应对女方进行赔偿。由于家庭暴力涉及人身关系,因此在考虑赔偿数额上应当结合受害方的损害后果、加害方的损害行为、加害方的财产状况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仅以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约定为准。本案中,A女士最重一次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若完全依照《夫妻协议书》约定的40万元赔偿额,显然与A女士的损害后果、Z先生的损害行为和财产状况不相适应,也有违人身损害损益相当原则,考虑到A女士的实际伤情、Z先生的损害行为和财产状况,因此,酌情判令Z先生赔偿A女士损害赔偿金5万元,准予二人离婚。

    再审认定《夫妻协议书》合法有效

    判后,二人均上诉至广州中院,得到了维持原判的结果。

    为此,A女士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广州中院再审了此案。

    2011年,广州市中院再审认为,Z先生与A女士于2006年4月16日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Z先生与A女士所签《夫妻协议书》的内容反映,双方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审判决将40万元赔偿金均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继而认定数额过高,有失偏颇。第三,Z先生对A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给A女士的身体及精神健康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即使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的原则,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并非明显过高。第四、Z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夫妻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清楚的,对违反协议书的后果责任应当是有预见的,对承担赔偿金的经济能力应当是经过考量的,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五,Z先生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对赔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亦未提出调整,原审判决将40万元赔偿金调整为5万元依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再审支持了A女士索赔4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论

    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和精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双方约定的40万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金是否过高?这涉及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性质以及如何确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外国亲属法中普遍设置的一项制度,《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等都有规定,旨在通过保护婚姻中受害方和弱者利益,实现亲属法中公平正义原则和扶助保护弱者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的一方需要进行“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情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

    A女士和Z先生事先已在协议中约定,如出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将赔偿金的数额予以明确。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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