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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女子为促使邻居同意拆迁 多次放火烧毁31间房

时间:2016-6-4 20:05:17>跟律师谈谈<

“我是想通过放火,让他们(尚未同意拆迁的人)觉得老房子不安全,而能够快点搬出去,好让我们的房子顺利拆迁……”

女子为促使邻人同意拆迁,4次潜入他人房屋放火,致使31间房屋被烧毁。5月27日,温州苍南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放火罪对涉案女子李某批准逮捕。

李某,女,47岁,浙江苍南人。2015年10月左右,李某所在的钱库镇某村进行老房拆迁改造工程,她一家人都同意拆迁,可当时还有近百户人家尚未同意拆迁。

“这一部分没同意拆迁的人,害得我们同意拆迁的人房子也拆不掉……”李某交代道,“我曾经在新闻节目里看到过其他地方有人为了拆迁把房子烧掉的报道,才产生这个想法的。”

从去年12月至今年4月,李某放火4次。最近的一次是在今年4月22日。

“4月22日早上7点左右,我从自己家出来,到阿贵(化名)家,看看阿贵有没有在家,因为我知道平时阿贵也都是早上7点左右就出去骑三轮车的。我推开阿贵家一楼前门,然后就到了二楼……把二楼前间床上的棉被点着。火点着后,我就离开去干活了。” 因火情发现及时,李某此次放火未造成重大损失。

公安机关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等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4月29日将其刑事拘留。

据李某交代,她第一次放火烧毁房屋17间,第二次烧毁10间,第三次烧毁4间。李某先后共烧毁了房屋31间,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

被问及是否考虑过放火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时,李某回答:“能整栋烧掉最好,能够更早改造……”。

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为拆迁多次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是她烧毁的房屋价值未鉴定,无法认定是否达到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放火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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