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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称捡到包男子否认 法院判男子返还失主1.8万

时间:2016-6-7 15:22:15>跟律师谈谈<

家住徐州铜山的赵女士不慎丢了装有大额现金挎包,一名6岁女童称捡到了包并交给了父亲,然而,女孩父亲断然否认了孩子的说法。无奈,赵女士将女童父亲告上了法院。昨日(6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徐州铜山法院针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人民币18000元。

案情回顾

六岁女童捡到钱包上交 老爸拒不承认说“孩子说谎了”

去年11月份,赵女士家正在进行新房装修。11月25日,赵女士带着一个挎包,准备给装修工人结款。当天下午,她先到当地一所小学附近接孩子,谁知竟不慎将挎包丢失了。赵女士表示,包内装有18000多元的工程结算款。

庭审中,赵女士回忆,她当时把挎包夹在腋下,可能是帮孩子拿书包的瞬间,挎包掉落了。回到家后,赵女士才发现情况并报警,她还返回事发地附近寻找,但一无所获。第二天一早,赵女士再次来到学校附近寻找线索,校方老师帮忙在学校里进行询问。有几名孩子称,他们曾看到一名叫甜甜的6岁女童捡到了一个挎包。赵女士找到了女童,孩子亲口承认了前一天放学时,捡到了一个包,之后回家交给了父亲。据了解,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探头。为保留“证据”,赵女士录制了询问过程。

然而,校方反馈信息表示,女童父亲否认了孩子的说法,“孩子说谎了”,她根本没有捡到包。赵女士称,她曾与女童父亲周先生当面对质,周先生一直否认自己把包收了起来,并说孩子根本没有捡到。“当时孩子就在一旁,一直用稚嫩的声音重复,‘我把包交你了’。”因为多次协调不成,一气之下,赵女士把周先生告上法庭。

在5月30日的庭审中,周先生本人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发表了辩论意见。他们认为,被告的女儿没有捡到赵女士的包,赵女士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天带了1万8千余元到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先生的女儿捡到了包。至于赵女士录下的视频资料,被告认为,赵女士在询问未成年时以诱导的方式发问,并且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这份证据是不合法的。

赵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出示了事发时当地媒体的公开报道,该报道中,记者询问那个小女孩同样的问题,小女孩仍然回答是自己捡到挎包并交给了爸爸。赵女士还找来了施工方负责人朱先生作为自己的证人,朱先生表示,当天双方确实约定结清工程款。赵女士的证人还包括她的姐姐。姐姐说,她能够证明1万8千元钱的来源。

在答辩中,被告周先生的律师表示,赵女士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长期声称被告捡到了这笔钱,给被告的声誉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侵犯了名誉权,被告将视情况提起反诉,要求赵女士赔偿侵害名誉权的损失。

法院判决

女童父亲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详释争议焦点

因为案情复杂,铜山法院没有当庭宣判,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被告女儿是否捡到了原告丢失的钱包并将钱包交给了被告;另一个是如存在捡到钱包的事实,钱包内是否有18000元的现金。

争议焦点一:6岁孩子的话能否认定为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女儿虽然只有6岁,但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均正常,对捡钱包交给被告的案件待证事实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可以自己回忆并清晰的陈述该事实,该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原告赵女士在丢失钱包后,多方打听得知被告女儿捡到钱包,并进行了询问和录像,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的自助行为,被告女儿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被告周先生拒绝承认捡到钱包的事实后,赵女士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在被告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女儿仍陈述捡到钱包交给被告,该陈述与其之前向原告陈述的内容相吻合,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女儿捡到原告丢失的钱包并交给被告的事实。

争议焦点二:1万8千元的数额如何认定

对于原告赵女士主张钱包内装有18000元,被告周先生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对此予以质疑,并认为不符合常理。法院认为,赵女士不可能预见自己丢失钱包的事实,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的具体现金数额。在被告拒不承认捡到钱包的前提下,其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钱包内装有18000元。

徐州农村有个风俗,老百姓在盖房子或装修房子过程中,关系较近的亲属往往给予一定的“贺礼”,俗称“贺房钱”,赵女士钱包的这些钱正是来源于其母亲、弟弟、妹妹等人所给的“贺房钱”。之所以随身携带而不是存进银行,赵女士解释说,她准备用这些钱支付拖欠的建房工程款18700元,对于这点,包工头朱某作为证人当庭予以证实。

另外,因为内心的焦急,第一时间的报警陈述往往最为接近事实真相,赵女士与其丈夫两次报警均声称钱包内有18000元,该陈述的真实性较高。

综上,原告已经证明了钱包内的款项来源正当,携带该款项有正当合理性,报警陈述亦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的要求,据此足以认定钱包内有180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10内被告须返还原告1万8千元

法院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社会美德,捡拾他人遗失物不予返还的行为不仅违背基本公共道德,也侵犯了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遗失人有权主张返还。本案原告赵女士遗失装有18000元现金的钱包,被被告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造成了原告的利益受损,其要求被告返还现金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周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18000元。

思考:父母应在孩子面前树立榜样

谈及本案,主审法官史良唏嘘不已,他表示,案件受影响最大的其实是被告的女儿。作为一名6岁的儿童,拾金不昧四个字可能她不会写,却一定知道其中的涵义。在路上捡到钱包回家交给爸爸,是一件她认为无比正确的事情,却因此遭到父亲的多次训斥,斥责其“胡说八道”、“不要再说话”,她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对人间世事的懵懂认识和对父亲的相信依赖相互碰撞,让内心单纯简单的孩子的认知出现了混乱。直到现在,被告女儿还整天闷闷不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

法官表示,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人生成长的摇篮。儿童时期是人的许多良好个性品质、行为习惯的养成时期,个人在家庭中接受人生的第一个教育历程。家庭教育在人的一生成长中至关重要,家庭成员的社会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创新素质的水平高低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一个家庭的文明程度决定着整个社会文明的程度。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道德之风。

作为父母,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以身作则、言出必行、诚实守信,无论美丑善恶,孩子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学在身上。孩子是个超级模仿者,有着很高的复制能力,而且是个忠诚的学习者。如果不做好自己,当你发现孩子身上有了坏脾气和坏性格,莫要追悔莫及。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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