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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拒绝追加抚养费被女儿告上法庭

时间:2013-7-2 10:52:3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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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连年上涨,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开支,孩子的生父却拒绝追加抚养费。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颜小辉支付原告颜欣欣医疗费、教育费2161.75元,并从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直至其成年。
  
案情:
  原告颜欣欣系被告颜小辉的女儿,2009年10月9日颜小辉与妻子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自愿离婚,颜欣欣由母亲直接抚养至成年,颜小辉从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此后颜小辉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随着孩子成长,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颜小辉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孩子的开支,而孩子母亲又没有工作,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孩子母亲曾多次与颜小辉协商,要求其负担孩子部分医疗费、教育费,但遭到颜小辉的拒绝。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已支付的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半300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法院查明,颜小辉在一家国有物流公司工作,从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平均月收入为3793.65元。而颜欣欣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因生病就医花费医疗费813.5元,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在保育院缴纳的教育费用5200元(其中伙食费为1690元)。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或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或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虽然颜小辉从2009年10月起已按约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但孩子自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因生病就医花费医疗费813.5元,在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在保育院花费教育费用5200元,原告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剔除教育费用中包含的伙食费1690元后,原告已花费的医疗费、教育费4323.5元应由原告父母平均分担,被告应负担2161.75元。同时随着原告的成长,其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也将逐年增加,被告颜辉辉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其要求增加至每月抚养费1000元,金额过高,亦不切实际。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综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抚养费为700元,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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