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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偿,垫付过剩应退还

时间:2013-7-13 11:03:25>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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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原、被告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2011年6月3日7时40分许,被告赖某某驾驶云r0963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08线由北向南行经k3180+700m处,与相对而行的原告左某某驾驶的云es6388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左某某受伤住院,伤情经医生诊断为“右侧第4、5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848.84元。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为尽快使原告左某某恢复健康,被告筹措资金人民币10124.42元,用于先行垫付赔偿款。原告出院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左某某遂诉至元谋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赖某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人民币10048.84元。
  
判决:
  元谋县法院受理此案件后,承办法官在与原、被告分别交谈时了解到,被告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为了配合医院对原告的治疗,被告先行垫付给原告人民币10124.42元,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根据这一情况,认为此案有调解的可能。庭审中,承办法官细致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原告的怨气消除了,被告切身感受到了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和被告赖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左某某各种损失人民币70481.42元;被告赖某某先行垫付给原告左某某人民币10124.42元,超支的人民币7777.5元由原告退还被告。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和谐审结,原、被告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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