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陈小姐进入某家著名的通讯公司工作,月薪不菲。2004年11月16日,陈小姐在小姐妹小张的恳求下,代为其打了考勤卡。并由此收到了公司方的《犯规处理通知单》:“违规者陈小姐,犯规事实为代小张刷卡。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作除名处理。”公司的工会组织也认同这种处理。陈小姐不服,申请仲裁末果,于今年2月18日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撤销公司除名的决定。公司方则辩称,陈小姐代他人考勤,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对陈小姐的除名,并无不当。法院判决撤销公司除名决定。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在无其他新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应依据有关法规之规定认定,也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用人单位自由裁量决定。但用人单位在依据规章制度或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标准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而依据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由他人代为考勤之情形,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节。故公司方以此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无依据。
用人单位虽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并据此自由裁量。但并不是说这种自由裁量就可以随心所欲,没有任何范围和标准。在无相关规定出台之前。用人单位在依据规章制度或自由裁量时,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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