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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追赶抢劫者致死宜定性为防卫过当

时间:2013-7-17 11:16:25>跟律师谈谈<

    行为人遭遇抢劫后或者发现路人被抢后,迅速驾驶机动车追赶抢劫者并造成其重伤或者死亡,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各地司法机关处理方法不一,争议较大。事后防卫说认为,行为人撞伤或者撞死逃逸中的抢劫者,属于不法侵害结束后的事后防卫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根据行为人实施追赶行为时的责任内容确定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说认为,防卫者不仅可以对抢劫行为实施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还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不受防卫限度条件的限制,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说认为,行为人撞伤或者撞死逃逸中抢劫者的行为,应按照防卫过当的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
  赞成防卫过当说,即认为应将上述行为人追赶抢劫者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一、抢劫犯罪既遂以后抢劫这一不法侵害仍可能持续进行,因而完全有条件对其实施正当防卫。事后防卫说认为,抢劫罪犯罪既遂即意味着抢劫已经结束,行为人当然不能对已结束的不法侵害再进行防卫。这种认识可以简单概括为“犯罪既遂后就没有不法侵害”,它实际上是将“犯罪既遂时期”与“不法侵害终了时期”直接划等号。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的合理性充其量只存在于即成犯中,对于持续犯和状态犯(如抢劫罪)不能适用。
  对于状态犯(以抢劫罪、盗窃罪等夺取型财产犯罪为典型代表),犯罪既遂后行为虽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因而也完全可能对犯罪既遂后的状态犯进行正当防卫。在行为人被抢劫或者发现路人被抢劫后驾驶机动车紧追抢劫者的过程中,虽然抢劫罪已经犯罪既遂,但抢劫的不法侵害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行为人当然存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空间。
  对于故意伤害罪等少部分即成犯犯罪既遂后,也可能存在不法侵害。
  二、抢劫者得手逃逸后,抢劫这一不法侵害已经降格为单纯的财产侵害,只能对其实施一般正当防卫,而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说认为,既然抢劫者在被追捕途中,其实施的抢劫行为还在持续进行,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完全可以对该抢劫者实施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将其撞伤撞死也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对抢劫者逃逸前后抢劫这一不法侵害所指示的特定对象作区分性研究。具体来说,抢劫者刚开始实施的暴力抢劫行为,同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性质的重大不法侵害,可以对之实施特殊正当防卫;而在抢劫者得手后被行为人追捕的过程中,其原本针对被害财产的侵害虽然还在持续,但其针对被害人人身的严重侵害却已消失。后一阶段的抢劫只是对前一阶段暴力抢劫行为所造成的被害财产被剥夺这一非法状态的延续,因而只具有侵犯被害财产的单一属性,是一般不法侵害,只能对之实施一般正当防卫,而不得实施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防卫过当说,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很可能对防卫限度条件作过于严格的理解,从而将行为人致抢劫者重伤和致人死亡的两种情况都认定为防卫过当。但笔者认为,在考虑防卫限度问题时,应当加入追赶行为本身的风险判断。一般来说,行为人追赶抢劫者很容易造成碰撞事故。为了扞卫行为人追截权利的正当性,应当认为在行为人追截途中,导致抢劫者伤害(包括重伤)的结果属于追赶行为在风险范围内能够涵盖的合法结果,但导致抢劫者死亡的结果则属于明显过当的侵害结果。因此,行为人追赶抢劫者,造成其重伤的行为应成立正当防卫,造成其死亡的行为则应成立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应按照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解决其刑事责任:其一,如果行为人在追赶抢劫者时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杀人的间接故意),应成立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并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如果行为人当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具有伤害的故意(包括伤害的间接故意),应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三,如果行为人在当时只具有致人死亡的过失,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免除处罚,也可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直接排除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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