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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者应“量技而行”,降低试驾风险

时间:2013-7-17 11:24:54>跟律师谈谈<

    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保险的车辆慎重试驾;根据驾驶经验和技术“量技而行”,社会道路谨慎试驾,并应在试驾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看清试驾协议,充分了解有关责任承担的条款后再行试驾;试驾前,就车辆安全性能及车况进行全面了解,最好进行书面确认。
  因在试驾价值百余万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报废”,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试驾者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丰宝驰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判决她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2012年2月4日,杨女士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签订《试驾协议书》后,决定试驾车辆。杨女士在试驾一辆无号牌的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前部与路边房屋门垛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受伤。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全部责任。
  丰宝驰公司称涉案车辆价值128.8万元,事发后他们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报废。为此,丰宝驰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万元。 谁的责任?丰宝驰公司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以及鉴定费。
  杨女士则认为,自己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是根据丰宝驰公司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此外,丰宝驰公司未向其说明车辆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未检查车辆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试驾过程中,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杨女士还认为,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系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审理过程中,杨女士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表示车辆修理费已高于车辆自身价值。考虑到该车受损情况以及社会保有量,该车残值为2万余元。
  因认为车辆安全性能不具备上路条件,杨女士申请鉴定。法院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法院判决双方分担损失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故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鉴定费3000元。据悉,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为了通过试驾试乘体验吸引潜在消费者,4S店普遍推出新车试驾服务,因试驾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案主审法官杨帆指出,目前新车试驾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试驾服务瑕疵多。主要体现在4S店未能在试驾车辆和试驾场地两个方面提供完善的服务,以降低试驾风险。首先,从试驾车辆来看,为降低试驾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风险,4S店应提供专门车辆用于试驾,并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保险。其次,对于试驾场地,有条件的4S店最好配备专用试驾场地,特别是对于动力强劲、操控性极强的赛车而言,这样既有利于试驾者充分体验车辆操控性,也降低了试驾者因不熟悉车辆性能造成事故的风险和损失的数额。
  格式条款有“陷阱”。4S店在为试驾者提供试驾服务前都会与试驾者签订书面的试驾协议。法官指出,此类协议多为商家单方拟定,未与试驾者协商协议相关条款,有些4S店甚至在协议中加入“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试驾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试驾者往往质疑此类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对此,法官指出,4S店有义务在签订试驾协议前向试驾者告知驾车风险,并就事故责任的相关条款作出特别提示,但目前,多数4S店均未做到这一点。
  车辆性能未明确。目前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往往侧重认定事故车辆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不区分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尤其是在单方事故中,往往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认定驾驶者负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对车辆安全性进行检验,以致在诉讼中,试驾者与4S店之间往往就车辆安全性发生争议。但因此时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故现场已无法复原,事故车辆在事发时的车况更难以查明,即使诉讼中进行了车辆安全性的鉴定,也难以证明该情况即为事发时的状况,更难以认定该情况即为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和车况进行全面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试驾者与4S店应进行书面确认,以便事后区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试驾者如对车辆安全性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反映,以便于交管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对双方进行必要的询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以保存现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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