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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产赠给情妇,妻子有权起诉要求返还吗

时间:2013-7-18 9:45:59>跟律师谈谈<

    丈夫出于个人情欲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无偿赠给情妇,这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案情:

    王炳龙先生已为人夫,在朋友聚会中结识未婚女子许小莉,两人迅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某日,王太太林晨颖在收拾房间时发现其丈夫王炳龙与许小莉签订的一份财产赠与协议,才得知丈夫在为第三者小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林女士气愤之下,将王先生和小莉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二人之前的赠与协议,小莉返还房产。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炳龙先生购买赠送给许小莉的商品房购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没有取得妻子林晨颖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对此套房产不具有处分权,其擅自赠送房产与情妇,损害了林女士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判决撤销此份赠与协议,小莉返还房产。
  对于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各自享有一半的份额,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王先生赠与第三者许小莉的财产,可以理解是王先生自己在婚姻关系中自己的份额,因此该赠与合同部分有效。许小莉可以不返还此套房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不是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所以赠与合同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并非按份共有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炳龙先生和林晨女士的夫妻关系中未对财产的分配与归属问题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该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其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17条作出了解释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王炳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是出于个人情欲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妇许小莉,严重损害了妻子林晨颖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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