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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立法逻辑关紧安全事故闸门

时间:2013-7-19 10:43:25>跟律师谈谈<

   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立法机关习惯于加强行政监管机关的权力,希望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立法逻辑。然而,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这样的立法逻辑存在着致命的缺陷。
  发生在河南的义昌大桥垮塌事故,终于有了初步调查结果。经专家现场勘查,认为事故的原因是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爆炸引起桥面的垮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现在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呢?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而残酷的现实是,超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根本没有向公安部门申报许可,自然也谈不上取得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证问题。国家的行政法规白纸黑字,可是,现实生活中却出现如此惨烈的事故。究竟是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呢?
  行政许可是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许可也是市场管理的基本模式。但问题就在于,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中公民的合法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许可之所以异化为行政不作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许可人没有意识到行政许可的目的所在。换句话说,行政许可是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假如把行政许可看作是一种行政权力恩赐,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服务,那么,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就会坐等市场主体上门申请,在监管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巨大的漏洞。
  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过分强调行政许可的权力属性,而没有意识到行政许可的基本功能,因此,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的时候,过分地强调政府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而忽视了行政许可的实质正义。恰恰是这种非常独特的法律结构,使得我国行政监管的法律规范越来越严厉,可是现实生活中的安全事故却越来越普遍。
  对中国法律体系中这种奇特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由于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当行政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时候,就会产生奇特的“脱罪”现象--具体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负责任免行政监管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每当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时候,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经过层层责任分解之后,真正的责任主体逍遥法外。
  这种非常奇特的法律结构,使得我国市场监管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现在一些学者主张,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将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适当分离,建立一种相互制衡的行政体制。在笔者看来,如果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分别设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的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出现类似这样的悲剧--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决策审批机关不需要承担责任,而行政执行机关则由于市场主体或者公民擅自上路,也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是对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市场管理,因而更不需要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责任。
  建立在行政主导立法观念基础上的法律规范,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全面修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尽快改变目前这种不科学的立法思路,真正使行政许可机关服务于市场主体而不是相反。事故发生之后,行政机关不应该成为监管主体,而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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