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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老总联手女友侵吞上亿元 追回6200万元

时间:2016-8-20 19:09:44>跟律师谈谈<

地产公司老总侵吞亿元资金,法院追回6200万元!昨天上午,思明区法院现场退赔6200万元给受害的地产公司。

据介绍,该案也是福建省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退赔案。在这起案件中,地产公司总经理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勾结下属公司和社会人员,利用“空壳公司”,与自己掌管的地产公司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侵占公司资金高达1.15亿余元。

失而复得 6200万元回来了!

6200万元失而复得!昨日上午9点半,在思明区法院,法官将成功追回的6200万元钱款交还给受害房地产公司代表。收到这些钱款后,地产公司代表对法院表示感谢。

这6200万元巨款是怎么追回来的?对此,思明区法院执行局黄法官说,侵吞公款的总经理通过自己掌握的“空壳公司”作案,长时间陆续套现转移赃款。因此,等到地产公司报案时,已经有好几千万元钱被转到了国外,而其他还未套取出来的钱款,由于仍然留在国内,还来不及转移,全被冻结了。

黄法官还说,这起执行案件主要有三个难点,首先是涉案钱款多达1.15亿元,钱款分布在多个空壳公司的账户里,各账户款项情况复杂。其次,时间很紧,因为公安冻结大笔钱款是有时限的,执行法官必须迅速到上海、江苏等多地分别追查钱款。第三,案外人员太多,也增加了执行难度。

幕后揭秘 总经理联手女友作案

嫌犯韩某是外资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他从2004年起就兼任上海公司和厦门公司的总经理,之后又负责管理成都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可以说是独掌公司大权。

韩某侵占公司公款,最关键的帮手就是他的女友王小姐。这个王小姐是一个很厉害的“角色”,也是地产公司的高管、建筑专业高才生,她不但负责配合套取赃款,还指挥其余几名同伙假扮“空壳公司”经理等各种角色,应对地产公司审查。

为侵占公司资金,韩某勾结王小姐和地产公司开发部经理王某,并雇请被告人张某、阿立等人,让张某、阿立先后注册成立近十家“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建筑设计、施工,电力设计、设备等。

设立这些“空壳公司”后,韩某利用其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同伙内外配合,虚构“空壳公司”与电业局的关系,谎称能为地产公司“解决特殊困难”等,诱导地产公司董事会,让董事会同意以虚高的工程价款签订合同。

随后,韩某又以降低费用为由,诱使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合同,让地产公司将虚高部分的合同价款,支付给自己掌握的“空壳公司”。

金额巨大 共同侵占1.15亿元

据被告人阿立供述,他们注册成立的这些“空壳公司”,都用来与地产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有做设计、电力施工的,但公司实际上只有两个人,并没有做什么工程。而且,“空壳公司”收到地产公司的工程款和设计费后,就全部套现分赃。

例如,韩某等人第一次在厦门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作案时,骗取董事会以虚高的合同价款与海南一家公司订立合同价款为6221932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海南公司负责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取得合同款3117676元,而其中虚高部分的合同款,根据韩总的要求,再转账给韩某指定的“空壳公司”。

经查,2006年至2010年7月间,韩某勾结下属和社会人员张某等人一共侵占公司资金共计1.15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阿立负责将“空壳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套现取出,被告人老王、王小姐负责分赃。

终审判决 三人被判职务侵占罪

昨天,地产公司代表告诉记者,最初是公司财务发现蛛丝马迹,后来地产公司顺藤摸瓜,发现公司总经理利用“空壳公司”侵吞公款。

此外,令人起疑的细节还不少,比如厦门一处由该公司开发的商场,明明已完工半年多,商场却迟迟不开业。在公司调查原因时,韩某却突然在未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

随后,老板立即报警。案发后,配合韩某作案的地产公司高管王某很快被警方抓获,社会人员张某、阿立也相继落网。不过,韩某及其女友王小姐已经闻风逃往国外。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老王、张某和阿立等三人,利用韩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地产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此,终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阿立则获刑五年二个月。

据介绍,目前韩某仍在逃,但其女友王小姐已被抓获,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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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彬任职厦门某外企总经理,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勾结其女友及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金额高达人民币1.15亿元。昨日,思明法院判决后举行这起案件的退赔仪式,这也是福建目前最大的利用职务之便共谋侵占所在公司的资金案件。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经过查证后判决:该5人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此期间,思明法院依法冻结了5名被告人注册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资金,用于退赔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则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案情 诱骗与“空壳公司”签合同

2004年1月,韩某彬被某房产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并直接负责房地产开发的合同洽谈、签订、付款审批等。

2006年至2010年7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韩某彬勾结其女友王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等人,通过注册多家没有施工资质、人员、资金和设备的“空壳公司”,利用韩某彬职务便利,通过虚构“空壳公司”与电业局的关系,及能为韩某彬所在公司解决特殊困难等欺骗手段,诱导在上海的总公司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或者直接与上述“空壳公司”签订合同。再以降低费用为由,诱使董事会同意拆分原有合同,让韩某彬所任职的厦门公司将虚高部分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上述“空壳公司”,先后骗取其所在公司支付到“空壳公司”账户上的“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115121283元。

此后,韩某彬与女友王某及被告人王某冰,又指使被告人张某东和张某中负责将“空壳公司”账户内的资金通过取现、转账、套现等方式取走,由被告人王某冰及韩某彬的女友王某负责分赃。

判决 共同退赔被侵占所有款项

案件告破及开庭审理后,思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伙同韩某彬及其女友王某,利用韩某彬的职务便利,共同将韩某彬所在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1151212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中,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思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张某中等与公司、企业人员勾结,利用 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冰对赃款的处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东、张某 中受雇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张某中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被告人王某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张某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某中犯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决后,法院冻结了5名被告人多个账户资金6000多万元用于退赔款,而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冰、张某东和张某中继续共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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