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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3-7-22 11:18:38>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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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4月11日,江某驾驶粤BXXXHE号车辆在罗湖区沿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沿河天桥路段时,与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深圳市XX医院治疗,于2011年5月5日出院,共住院23天。后经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7000元。
  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连带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22889.1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护理费11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695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700、残疾赔偿金12952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13.08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江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对于误工费的主张。首先,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65岁,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存在误工。其次,原告提供的返聘协议未经劳动部门鉴证,同时也未提供返聘单位的工商资料以证明该单位合法存续,其提供的误工证明,系返聘单位单方出具,且内容与原告提供的银行记录相互矛盾。退一步说,即使上述返聘协议、误工证明是真实的,但以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至出院后一直都有固定收入。因此,其不存在误工和减少收入的情况,该项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驳回原告对于误工费的主张。
  
评析: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受害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不存在误工费的。因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员,他们不需要从事劳动、工作,可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根本不存在误工费之说。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受害人误工费的主张就有可能被法院所支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通常包括受害人与其用人单位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单位扣减工资的证明,如果受害人的工资超过一定标准,那么受害人还需要提供纳税证明。只有提供这些充分、有力的证据,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才有可能获得误工费赔偿。
  本案中,被告反驳原告没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扣减工资证明,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误工费主张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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