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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委托人张某某于1999年经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女儿周天由被告抚养,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周天一直由委托人抚养,现周天愿意同委托人生活由委托人抚养,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周某某辩称,委托人虽现患有疾病无法对周天尽抚养义务,但委托人仍不愿变更,周天现即将成人,愿尊重孩子意愿。另周天已满十六周岁,并已从事有收入的劳动,已能维持自己生活,故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不需要父母抚养,故无变更必要,建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委托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实:
(1)证人张根娃的证言,证明周天一直由其外婆抚养。
(2)浦东新区曹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周天直随其外婆生活。
(3)周天表示其父现患病无法对其抚养,其愿随原告生活的谈话笔录。
判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周天已满十六周岁,曾打过工,无证据证明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故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仍为未成年人,仍需父母抚养。在原、被告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周天由被告抚养,事实上周天直随其外祖父母生活,被告很少尽抚养义务,周天现为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愿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加之被告现又患病,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其已实际对周天无法实施抚养义务,故原告要求变更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1)、(3)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生女周天变更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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