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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已近不惑之年的王先生,和二十出头的李小姐,搞起了婚外恋情,并剩下一女孩。自从有了孩子以后,两个人经常争吵,现在要分道扬镳了,双方都想抚养女儿。李小姐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直接就接走女儿到娘家生活,不让王先生见面。
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了让女儿留在自己身边,李小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称是王先生有自己的家庭和女儿,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而且郭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孩子出生后至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自己从生下女儿就一直照顾,自己也有稳定的工作,父母也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具备抚养孩子的各种条件,王小姐认为自己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
评析:
律师认为,非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与婚生子女一样,要根据各方能力以及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确认抚养权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对子女亦各具抚养能力,但考虑到孩子未满两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李小姐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应以维持孩子由母亲李小姐抚养的现状为宜。但李小姐不能限制王先生探视女儿的权利,应保证王先生正常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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