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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异男恋上小27岁已婚女 分手后成功要回房产

时间:2016-9-29 15:45:35>跟律师谈谈<

中年离异的廖某8年前结识了比自己小27岁的已婚女子小向。后来,廖某在东莞黄江镇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小向名下,双方后书面约定小向与其丈夫离婚后与廖某结婚,房产归小向所有。但之后两人产生纠纷,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小向返还房产和股票。东莞市第三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判令女子将房屋过户到实际出资人即该男子名下。女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女方并未按当初协商好的离婚

廖某介绍,他43岁离婚时,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为了家庭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直到2008年自己56岁时,认识了小自己27岁的小向,双方产生了感情,当时小向称自己还是单身,表示要和他共度余生。

于是双方租房共同生活,其间双方协议由廖某出资以小向的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东莞市黄江镇的三居室用于婚后生活。开始几年两人的感情生活还可以,几年以来,廖某多次提出要求和小向结婚,但是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托。

2013年,廖某发现小向的行为有点异常,经常几天都不回家,有时更是关掉手机,无法联系。经追问,小向才说出自己已经结婚并有小孩的事实。后他和小向签订协议,内容为“两人在2008年5月相识,后产生感情于2009年开始租房居住。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由廖某出资在东莞市黄江镇购买一套三房一厅共同居住,小向同意和丈夫离婚后嫁给廖某,如小向不离婚该房子归还廖某,小向无权使用,小向嫁给廖某房子归小向所有”。

后来小向还是没有离婚,并去向不明,廖某认为,小向以婚约为诱饵要求其购买房产以及支付相关的生活费是计划好的骗局,欺骗了一个中年人的青春,现诉请法院判令小向归还房产以及股票。

法院判决: 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庭审中,廖某陈述双方于2008年认识,并无登记结婚,大约2011年买了案涉房屋,房子一直是他居住,也是由他偿还按揭贷款。廖某表示自己另外还购买了股票在小向名下,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小向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签订协议书时廖某已知小向已婚,双方依然签订以小向离婚作为条件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涉协议虽然无效,但法院认为,从协议中的内容来看,小向是确认案涉房屋是廖某实际出资的,即廖某是案涉房屋实际的所有人,只是借小向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廖某现在依然实际占用房屋并支付剩余的按揭贷款。据此,廖某要求小向返还房屋的情况,小向应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廖某名下。至于廖某主张以小向名义购买股票的问题,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小向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法院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应定性为物权

确认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廖某主张本案为婚约纠纷。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为未婚夫妻,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的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双方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要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谓之婚约财产纠纷。但本案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签订协议时,被告小向属于已婚人士,而“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具备结婚的基础条件,自然双方对财物方面的约定不能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因此,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更适宜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物权确认纠纷”而非婚约财产纠纷。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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