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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冷战能否构成法定离婚的条件

时间:2013-7-30 11:16:23>跟律师谈谈<

律师您好,我与妻子是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便领了结婚证。成为一家人后才发现两个人根本合不来,两个人如冰炭同炉,谁都不肯忍让一点儿,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吵闹不止。我对她已失去信心,不想主动打破僵局,她也没有兴趣主动与我沟通。这种情形已持续半年以上,想问一下,夫妻冷战能否作为离婚的条件提起诉讼?

天津离婚律师回答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规定所列举的5种“情形”,实际上就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用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种标准。北京离婚律师提示其中前4种是明确具体的“硬性”标准,最后一种是外延较广的“弹性”标准。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异,决定了现实生活中离婚原因的纷繁复杂,可以说有多少对怨偶分手就有多少个离异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情形”均做出具体规定来,故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

对于你来说,你与“她”的长期“冷战”虽然不是上述规定的前4种情形之内,因而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却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内。所以如不好自为之,将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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