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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成植物人伤者获赔243万

时间:2013-8-5 10:12:0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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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京城一家知名客运公司的270万资产被法院冻结。这笔不菲的费用被用于11年前的一起赔偿。事故的受害人今年22岁,被认定为“植物人”。他在病床上度过了童年和少年时期,并且还将这样继续度过他的有生之年。
  这起事故之所以受到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这个孩子的悲惨命运,不菲的赔偿金额也使这起事故成为广大车主关注的焦点,因为,一旦类似的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高额的赔偿费用足以摧毁又一个家庭。
  新交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提高,这无疑对司机遵守交通规则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昨天,有法律界相关人士分析了交通事故高额赔偿带来的社会问题。
  “交通事故猛于虎”,这句话的含义不仅仅说明交通事故对人生命的摧毁,还包括另外一层意思——肇事方的高额赔偿之痛。
  一个生命的死亡让人扼腕,但活着的人可能生不如死。面临高额的事故赔偿,至少有两个家庭可能要背负一辈子也还不清的债务。
  典型案例
  车祸受害人获赔243万元
  日前,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目前正在执行中。这起事故的赔偿额度成为北京交通事故赔偿之最,甚至比去年著名球员曲乐恒的交通事故赔偿额度还要高,达到了243万元。
  事故发生在11年前,当时的事故小林(化名)年仅10岁。小林在放学回家、等公交车的时候,被一辆突然驶来的大货车撞倒。从此以后,聪明伶俐的小林变成了植物人。事故造成小林重度脑外伤,脑积水严重,后继发癫痫、失语、脑萎缩等症,被鉴定为“(动)植物人”,属一级伤残。
  现在的小林已经22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但他只能进行简单的肢体活动,没有思维,需要家人24小时照顾。他每年需要做一次核磁共振、半年需要做一次CT检查,药物更是每天必须服用的。
  小林父母经过与肇事货车所在单位10年的交涉和两次诉讼,去年底,小林终于得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肇事车主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37308.5元。
  目前,判决进入到了强制执行阶段。
  解读个案
  赔偿到受害人自然死亡
  目前,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赔偿的额度一般在数十万元左右。为什么这起事故赔偿如此之高呢?
  代理小林案的方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洪伟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按照以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小林这个年龄段的赔偿年限一般为20年。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受害人在赔偿申请时要求适用《民法》,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年限到受害者自然死亡为止。这也是小林得到赔偿远远高于一般事故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北京市居民平均寿命为76岁,因此,从2004年小林(21岁)提起诉讼开始计算,赔偿年限为76-21=55年。
  案外说法
  事故赔偿发生多项变化
  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适用法律前后经历了不同阶段。
  过去,交通事故赔偿,通常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年限最高是20年,很少有受害者要求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事故后的终身赔偿。
  2004年5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
  据刘洪伟律师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伤者20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话,还可以再次提起赔偿诉讼。
  按照这个《解释》,达到了12种,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有7项发生了变化。根据事故的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也有所不同。
  有律师称,这也就意味着,新交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赔偿额度有所增加。据有关人士计算,一个普普通通的死亡事故,要赔偿至少50万元,而交通事故致残往往要承担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的高额赔偿。对“马路杀手”来说,一起事故很可能让肇事车主倾家荡产。
  困难凸现
  赔偿难置受害人于绝境
  虽然按照法规规定,一起事故可能判决数十万元的赔偿,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真正能实现的却占少数。多年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介绍,往往交通事故赔偿判决成为“白条”。而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受害人深深的痛苦。
  孙勇律师曾为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援助。事故受害者是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在事故中父母双亡,自己也成为植物人。肇事司机家境窘迫,拿不出一分钱,结果,法院20余万元的赔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现在小孩只能由爷爷奶奶在山东老家照顾。
  孙律师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刑事判决容易执行,但在赔偿时一半以上要出现问题,由于肇事者的经济原因,受害者只能再承担事故的又一次沉重打击,身陷生活的绝境中。
  等待救助
  社会救助基金尚未露面
  新交法实施以来,其中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和建立社会救助基金这两项,被大众认为是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亮点,被很多媒体称为“救命钱”。
  但目前《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仍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尚未露面。
  孙勇律师说,实际上,国务院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仅限于事故发生时的伤者抢救费用,并不包含治疗等费用。因此,一些由交通事故致残而得不到赔偿的受害者仍然要痛苦地生活在事故的阴影里。
  因此,孙律师建议,将社会救助基金的范围扩大,给交通事故受害者以更大程度的帮助。孙律师介绍,像英国等一些国家建立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就包括了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一切受害者需要的费用。
  社会思考
  高额赔偿可能引发恶性案件
  代理小林案件的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洪伟律师说,实际上,小林实属不幸中的万幸,因为肇事司机背后有单位“撑腰”,高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可能。
  刘律师说,在新交法实施以后,一些人有这样的认识,撞死一个人往往比撞伤要“便宜”。撞伤还牵扯到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赔偿,可能比车祸致死要赔偿更多。
  因此,高额赔偿有可能导致“故意撞死”这样的恶劣行为,一些司机在出交通事故后看伤者没死,会采取更恶劣的手段将其致死,导致更恶劣的刑事案发生。这对社会是个不安定因素。因此,刘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来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
  交通事故致死人命最少赔50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的计算办法,有法律工作者粗算了死亡事故的物质赔偿账。
  死亡补偿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
  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可以作一个情节比较简单的事故赔偿假设。若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撞死一行人,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行人为北京市城镇户口,30周岁,有一女3周岁,当时送往医院救治时抢救费用为7000元。那么按照《解释》中规定的赔偿种类和计算方法,受害者家属能够得到的赔偿,包括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北京市统计局于今年5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3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82.6元、人均生活费支出为11123.8元;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496.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655.3元。
  具体赔偿费用如图所示
  注:这里没有计算死者家属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也没有计算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项费用。一起类似的死亡事故,草草一算就要赔偿50万元。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翻番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了《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今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零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据悉,2004年5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这样一来,即便忽略误工、医药等费用不算,赔偿金额也比2003年增加一倍多。
  据介绍,以广州市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比去年的12380.40元增加了近1300元。仅此一项变化,肇事者将多支付26000余元的赔偿。赔偿惩罚的不断提高,将有助于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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