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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身份者被撞,医院诉公交公司讨要医疗费

时间:2013-8-6 9:56:08>跟律师谈谈<

    一男子在斑马线上被公交车撞倒,成了植物人。医院为抢救治疗男子,花了大笔医药费,因为无法找到伤者家属,医院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医疗费。近日,某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准许某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向福州某公交公司追索男子的医疗费。
    2010年12月25日,福州某的驾驶员程某驾驶公交车在福马路上从鼓山方向往三环路与福马路交叉路口行驶。当时车道前方有3辆车在等绿灯,程某为尽快通过路口,从直行车道进入左转车道,准备在绿灯结束前加速直行通过路口。此时,左转车道黄灯闪烁,公交车仍在左转车道行驶,因刹车不及,撞倒斑马线上的一名男子。事发后,被撞男子一直昏迷不醒。由于找不到家属,警方无法确定男子的身份。
    2011年3月,晋安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因受伤男子一直未醒过来,无法调查询问,且路口监控探头未启用,所以无法证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协和医院诉称,从事发至2011年4月1日,福州某向医院方支付该男子医疗费17万元,之后开始拒付,共拖欠医疗费7.5万余元,福州某应承担男子的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及利息。
    对此,福州某认为,男子在人行横道处于红灯状态时非法进入,遇到信号灯变绿灯时为躲避车辆通行而跑步横穿,与该公司的公交车发生碰撞。男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让该公司承担全额医疗费是错误的。其次,医疗费7.5万余元是协和医院单方制作的,无法确认是否合理。因为无法确认事故责任,且该公司已支付17万元医疗费,院方再以代位求偿权索要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受伤男子对福州某享有请求全额赔偿医疗费的权利,只是因仍未苏醒,客观上无法追索。医院代位求偿医疗费,没有损害福州某的利益。所以,判决福州某应一次性支付7.5万余元医疗费给协和医院。福州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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