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金苹果商贸公司承包了农科村安置户的所有门面,之后金苹果公司又把承包的门面对外变卖20年使用权,并与各经营户签订合同,其中收取进场费12000元,过户费500元,招牌费1160元有收据,之后我们照合同每月按每平米40元向金苹果公司缴纳管理费,现在我们只经营了5年,由于金苹果与农科村经济不能满足村民而发生纠纷,导致门面被村民收回,我们向芙蓉区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判决是金苹果违约的,判决金苹果公司是过错方。但判决结果是金苹果只退给我们百分之75的进场费(理由是我们已经营5年,应该退后15年的费用,我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理由:既然是判决他们违约,那么金苹果公司就应承担15年的赔偿15年的违约金,而不是就只退回我们自己所交的进场费吧!现在我们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想请名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