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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后获父母赠送房产 离婚后男方却要求分割

时间:2016-11-4 13:58:47>跟律师谈谈<

为了能让外孙上名校,老刘夫妇只好将自己的房子以买卖之名赠与女儿。没想到,女儿小刘和女婿黄某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后,原女婿黄某却要求来分割该房。10月26日,法院认为,该房属于刘某夫妇以买卖为名赠与女儿小刘,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前女婿的要求被驳回。

关爱外孙   女方父母赠学区房

老刘夫妇有一套房,根据当地现行的小学校区划分制度,夫妇俩的房屋属教育资源较为优越的地方某小学的学区房。为让外孙能读上名校,夫妇俩想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女儿小刘名下。因为嫌到公证处办理赠与手续程序繁琐,排队太久,为尽快解决外孙读书的问题,夫妇俩与小刘到房产局办理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了小刘,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子过户至小刘名下。

“卖”房后,外孙顺利读上了名校。作为女婿的黄某对岳父母也心存感激,还专门宴请岳父母吃饭。如果小刘夫妇俩感情一直和和美美,或许就不会有后来的纷争。但2014年,小刘和黄某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

房产纷争   原女婿要求分割“学区房”

离婚后,2015年底,黄某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套“学区房”。黄某说,该房产是他们夫妻俩2010年从老刘夫妇手中购买,属于他们夫妻俩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现在价值60万元,房产可以归小刘,但小刘要补偿给他30万元。老刘夫妇作为第三人,也参与应诉。

对前夫的起诉,小刘和老刘夫妇都感觉很心寒。小刘说,自己父母考虑外孙就学问题,于2010年2月13日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两人唯一住房赠与小刘一人。这是在现行教育政策下所作出的应对之举,赠与行为所指向的也是小刘本人,而非小刘和黄某。即便在该房过户时采用了买卖方式,也是因为采用买卖方式,比起公证赠与手续更为便利而已。实质上其父母与她之间并未产生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她也未向父母支付过任何款项。该房屋系刘某夫妇赠与给她的个人财产,黄某无权分割。

老刘夫妇也表示,该房是他们夫妇用几十年的工龄和几万元买来的,是他们与女儿的唯一住房。他们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之所以采用买卖合同形式赠送小刘,个中缘由黄某也很清楚,现在要求来分割该房产,违背社会公德。

为了证明他们的说法,老刘夫妇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其中《赠送女儿房产的说明》载明:“为了更好地让宝贝外孙黄某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能顺利进入某学校读书,我们夫妻愿意以买卖方式将坐落在南宁市民主路房产,赠送给女儿刘某。我们夫妻重申:以买卖方式赠送刘某的房屋产权仅为其本人单独所有,女婿黄某,外孙黄某某均与赠送房屋产权无任何关系。”对于该份合同,黄某认为是事后制作的,并要求对该份合同签订时间进行鉴定。但经司法鉴定,也没有确定性结论。

法院判决    女儿受赠房产原女婿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判断该房屋产权性质,不仅应只看不动产登记内容,还要看产权取得之过程。从现有证据看,该套诉争房屋,是小刘于2010年8月向刘某夫妇购买所得。但从老刘夫妇提供的在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房产、国土、税务部门收款凭证,以及小刘、黄某对各自婚后工资收入、共同债务(某房屋按揭)的描述,及小刘夫妇婚生儿女入学的诸多情况来看,法院认为,可以证明老刘夫妇确以买卖为名行将其唯一房屋赠与独生女儿之实。

至于黄某主张老刘夫妇提供的《赠送女儿房产的说明》、《房屋赠与合同》是事后制作,但并未能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黄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对黄某的分割主张,不予支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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