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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黑中介:行政手段要用足 司法救济要高效

时间:2016-11-17 13:50:45>跟律师谈谈<

治理黑中介,既要依法打击其失信违法行为,遏制其势头;也要从制度设计上入手,消除其存在土壤,净化行业环境。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提高证据意识,做好签约前的“功课”。   

黑中介到底该怎么管?租房者怎样才能避免“掉坑里”?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姜明安、链家网COO首席内容官徐东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   

如何遏制中介乱来   

行政手段要用足,司法救济要高效   

记者:短期来看,打击黑中介,我们有哪些措施可以考虑?   

刘俊海:第一,要强化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消除监管套利空间,打造诚信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监管者要与消费者站在一起。黑中介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要一并追究。不是说行政处罚了,民事赔偿就不需要,或者赔钱了就不行政处罚了。   

第二,除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监管工具箱里还有一些工具应该用足、用好。比如行政调解,监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如果中介听从调解建议,与消费者握手言和,承担赔偿责任的,那监管部门是不是就可以轻罚或者不罚呢?这就对消费者维权有所帮助了。   

第三,法院要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要做到对黑中介案件的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1+3”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第四,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消费警示、消费指南、纠纷调解等手段协助消费者维权。省级消费者协会对于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房地产中介侵权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已经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所确认,但还有待激活。总之,提高中介失信成本,减少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做到双升双降,司法救济就会是给力的。   

姜明安:我不建议行政机关以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中介和消费者的合同纠纷。行政机关过问这些纠纷的成本可能很大,问题可能解决不了。如果中介的确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法后果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向主管行政机关反映也还是有必要的。行政机关可对中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责令中介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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