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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为孩子的命名权打官司

时间:2013-8-13 16:59:03>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父母离婚了,孩子跟谁姓?近日,思明区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为了儿子的命名权闹上法庭。

  这孩子很不幸,他出生不满4个月,父母就离婚了。爸爸老刘在医院的《出生证明》上为儿子命名“刘晓明”,而妈妈吴女士在为孩子报户口时,却将儿子的姓名改为“吴应勇”。

  孩子4个月 父母就离婚

  法庭之上,孩子父母针锋相对。

  爸爸大喊:“孩子应该随父姓!”妈妈也高声说:“凭什么,我认为他应该跟妈妈姓!”

  为了争夺儿子的命名权,他们二人已经吵了好几年。现在,终于闹上了法庭。

  他们夫妻二人是在6年前登记结婚的。结婚一年后,2008年10月27日吴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的姓名为“刘晓明”。不过,孩子的妈妈并不认可这个名字,她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名字并未在公安部门登记。

  孩子出生不到4个月,父母就离婚了。当时,孩子的母亲起诉说,夫妻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感情基础”,因此她请求法官判决离婚。有意思的是,双方都在法庭上指责对方“对孩子漠不关心”。

  据法官介绍,在他们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开始为孩子姓氏问题纷争不止。

  2009年2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他们二人离婚,婚生子随母亲吴女士生活。另外,法院判决父亲老刘应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

  离婚一年后 孩子跟妈姓

  当时,法院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夫妻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于2009年3月发生法律效力。

  不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的爸爸并没有按判决支付抚养费。当时,他连续四个多月都没有将抚养费交给孩子的监护人,即吴女士。

  为此,吴女士于2009年7月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老刘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2009年7月15日,老刘在法院的压力下,将子女抚养费转账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之后,原告老刘故意不将子女抚养费直接转给孩子的妈妈。他在未与孩子妈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然按月将子女抚养费支付至人民法院账户。

  孩子爸爸的做法给吴女士带来了很多麻烦。她为了领取老刘应付之子女抚养费,只好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12月,吴女士向厦门市公安局嘉莲派出所申请以“吴应勇”作为婚生子的姓名登记落户。

  父母打官司 争夺命名权

  原告老刘诉称,一年前,他发现婚生子的姓名被改为“吴应勇”。

  为此,老刘很气愤,他说,婚生子原来的姓名是“刘晓明”。可现在,被告吴女士在离婚后为婚生子登记户口时,擅自变更了姓名。因此,他请求法官判令被告吴女士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晓明。

  但是,吴女士反驳说,“刘晓明”并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婚生子姓名,她说,将婚生子以“吴应勇”的姓名落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擅自变更。

  吴女士还说,婚生子出生证明虽填写“刘晓明”一名,但从未以“刘晓明”姓名将婚生子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因子女可以跟随父姓,也可跟随母姓,因此,由被告吴女士申报婚生子姓名为“吴应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婚生子自2010年起一直使用“吴应勇”一名,至今已三年有余,维持婚生子“吴应勇”的姓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孩子姓名 以户籍登记为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子姓名已经我国户籍管理部门初始登记注册为“吴应勇”,婚生子“吴应勇”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虽然《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孩子姓名为“刘晓明”,但是,原、被告从未将“刘晓明”作为子女姓名向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户籍管理部门也从未确认原、被告婚生子姓名为“刘晓明”,因此,“刘晓明”不应认定为原、被告之婚生子之法定姓名。

  法官指出,原告老刘并未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刘晓明”作为婚生子姓名系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鉴于婚生子初始姓名登记为“吴应勇”已长达二年多,原告老刘要求恢复婚生子原姓名 “刘晓明”,其出发点也并非为了保护子女利益。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老刘要求恢复婚生子原姓名“刘晓明”,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离婚以后 子女姓名不能随意改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对于未成年人的姓氏,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确定。

  那么,子女的姓名父母能否随意更改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如果子女没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离婚前的子女的姓名。不能以抚养责任来决定姓氏的变更,即离婚后的子女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不得仅仅以自己为监护人或者抚养责任人为由,来单方决定没有意思表示能力的子女的姓氏。

  【律师说法】

  子女命名 遵循三个原则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主要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但是因双方乃至双方家族对子女姓氏问题协商不成,导致自杀、离婚等,也屡见不鲜;而离婚后一方单方更改子女姓名酿成纠纷,更是一个司法难题。

  对此,我认为在确定子女姓名时,应遵循如下三原则:1.禁止反言原则。双方一旦对子女姓名协商一致,记载于出生证,则不允许再行更改,登记户口应严格依据出生证。孩子成年后自行要求更改的除外。2.随父姓原则。因为这符合我国传统,不过,如果男方到女方家生活者(即上门女婿),子女可随母姓。3.离婚不变姓氏原则。夫妻离婚并不影响其与子女关系,变更姓氏理由不足,且易造成抚养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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