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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清算注销公司难逃工伤责任

时间:2013-8-14 15:49:08>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12日,陈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合肥市某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公司”),王某在该公司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与销售工作。2009年2月15日,王某乘坐游艇公司所有的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重伤,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后王某因赔偿纠纷将游艇公司诉至法院,但该公司则一方面通过不断诉讼、行政复议等方式,意图逃避责任;另一方面,陈某某、何某某在劳动仲裁期间自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和税务部门隐瞒实情办理注销登记,且没有告知王某和仲裁机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造成王某的工伤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陈某某、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1512503.45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游艇公司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王某起诉要求原游艇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陈某某、何某某承担清算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之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本案中,游艇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王某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股东陈某某、何某某通过不断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恶意清算注销公司等手段,意图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责任、承担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依法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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