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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获得的救助费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时间:2013-8-15 11:17:54>跟律师谈谈<

  【案情】
   原告邹某(男)与被告华某(女)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现年5岁。2010年5月份发现被告华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南昌某医院治疗后,得到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重大疾病救助费”9000元。原告邹某于2012年3月14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华某离婚。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一方所有。民政部门的“重大疾病救助费”应当属于该条规定的费用,属于华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应当理解为由他人的造成伤害,自身的疾病不应当包括在内,民政部门的救助费是对困难家庭的救助,不只是对疾病患者的救助,所以该救助费用应当属于夫妻家庭共同财产。
   【管析】
   从本案来看主要的分歧在于怎样理解或者说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按照民法解释学原理,根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学说解释。裁判解释就是指办案法官针对个案找到现行法中一个对应的条款后,为了确定这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本案的分歧就是通过文意解释出现了两种解释结果,并且这两种解释都有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目的解释进一步确定该条文的含义,从而确定那一条更合理,更具有说服力。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就是说,关于某个条文、某个制度,可能有两个解释、各有理由,则应当选择其中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归一方所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为照顾解决夫妻间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是与身体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丧失了这笔赔偿或者补偿,有可能致其产生生存危机;因身体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其赔偿的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只能是受害者。由此可见,民政部门的救助费应当解释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不得分割,除非夫妻之间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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