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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杀妻被判死缓

时间:2013-8-16 10:24:46>跟律师谈谈<

   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区木林委的66岁的姜被告人, 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伊春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1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姜被告人犯故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被告人赔偿原告人L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4586元。这起因离婚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划上了句号。

   公诉机关指控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姜被告人与51岁的被害人W女,在伊春市某区S经营所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害人W女不肯回家并向姜被告人提出离婚,故姜怀疑W女在哈尔滨市已与他人同居,并对W女心生怨恨。2010年11月1日7时许,姜以同意离婚为由将W女从哈尔滨骗回家中。当日8时许,二人在家发生争吵后,W女离开家。姜见状,便从家中厨房内拿起一把小斧追出。在距其家门前十余米的巷道内追上W女,用小斧将W女砍倒后,又向其头部连续砍击,致W女当场死亡,姜随即产生自杀之念,便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和一瓶农药,又返回现场向倒地的W女面部和颈部连割数刀。后姜喝农药自杀未果,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W女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多名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鉴定;被告人供述;物证小斧及尖刀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姜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判处。
   [民事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51320元,丧葬费13266元,合计264586元。
   [认罪与辩护]
   姜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被害人W某与哈市一男姓同居。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无意见,以一是该案系家庭矛盾引起;二是被害人W女在与姜被告人结婚后仍和某男纠缠不清,后又和哈市男姓有婚外情,对本案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三是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为辩护意见,要求对姜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某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2008年7月份的一天F某到派出所报案,称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某街W女相识,相处近一个月俩人分手,先后给W女花约1000余元。F某认为W女以处对象和结婚的名义骗取钱财,应构成诈骗罪。
  (2)本公安局信访科《关于F某上访案件的结案报告》证实:F某称2008年3月29日被W女以搞对象为由骗取1050元,要求追究W女刑事责任。
  (3)群众联保请求书:证实姜被告人为人善良,对W女及其女儿很好,W女一年多不在家,说上哈尔滨打工。实际是在哈尔滨和男姓的过上了,要求对姜被告人从轻处罚。
  (4)某居民某某证实:W女曾领过一个男的到其家给那个男人看病,过几天W女就去哈市老男那,老姜把W女杀死都是W女给逼的。某某还证实W女的女儿L对她说“都是我妈的错,我不追究我姜大爷的责任。”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姜被告人与被害人W女登记结婚。2010年被害人W女向姜提出离婚并不在家居住。姜怀疑W女在哈尔滨市已与他人同居。2010年10月份,姜对W女的女儿L说,同意与W女离婚,让W回家办手续。2010年11月1日8时许,W女回到家中,二人在家发生争吵后,W女离开家。姜见状,便从家中厨房内拿起一把小斧追出。在距其家门前十余米的巷道内追上W女,用小斧将W女砍倒后,又向其头部连续砍击,致W女当场死亡,姜随即产生自杀之念,便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和一瓶农药,又返回现场向倒地的W女面部和颈部连割数刀。后姜喝农药自杀未果,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W女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所证明的证实。
   法院认为,姜被告人与被害人W女因离婚一事发生口角后,姜被告人将被害人W女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姜被告人用小斧将W女砍倒后,又向其头部连续砍击,后又回家取尖刀向W女面部和颈部连割数刀,犯罪手段残忍,但考虑到此案属家庭纠纷引起,可对姜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此案家庭矛盾引起,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2)证实2008年5月份前某男与W女处对象,发生在姜被告人与被害人W女结婚之前,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提供的证据(3)、(4)由姜被告人的家属提供,辩护人在举证前没有对证据进行核实,且证人证实都是听说W女在哈尔滨与男姓的过上了,没有直接证实此事。而且L否认说过“都是我妈的错,我不追究我姜大爷的责任。”等话,故证据(3)、(4)不予采信。民事部分,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依法判决,原告人L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全额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姜被告人犯故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姜被告人赔偿原告人L经济损失人民币264586元。
   [案件思考]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是姜被告人与W女均系再婚,应当说双方因年龄上的差异,没有共同语言,不能过到一起可以采取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姜被告人已年过六十,正是安度晚年的时候,其应当说追求晚年幸福生活。三是姜被告人虽然在小小山村里生活,人要天天快乐为好,这种快乐的来源可以找一些老街坊邻居聊天、老工友说话。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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