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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做了十一年临时工合理吗?我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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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9-13 14:33:37

我在一县税务局下属的分局当临时工,已经11年了。11年来,干过微机员、司机,税务局从未与我签订合同和缴纳保险等,我应享有哪些权力,如何来维权。近期,税务局相把我们这些临时工转到劳动派遣公司。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税务局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而且11年不签劳动合同,你已经与用人单位自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税务局想将你们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不合理,你有权在要求税务局补签劳动合同的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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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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