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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小超市老板非法卖气枪弹 赚了18元获刑3年

时间:2016-12-5 17:13:39>跟律师谈谈<

为图小利,她从他人手中购进八千发气枪子弹再加价出售,从中非法获利18元。11月2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刘玉(化名)因非法持有弹药罪被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52岁的刘玉,醴陵市人,原先在醴陵城区经营一家小超市。今年8月底,刘玉从一个给自家供货的人手中收购了10大盒气枪子弹,每大盒内有10小盒,小盒内有子弹80发。刘玉称,她以每大盒30元的价格收购,以每小盒5元的价格卖出,共卖出了9小盒,获利18元。

9月19日,醴陵市公安民警到刘玉经营的小超市例行检查,发现刘玉的超市内藏有疑似气枪子弹,查获疑似气枪铅子弹91盒,每盒80发,共计7280发。经鉴定,该气枪铅子弹属于自制气枪铅弹,均认定为弹药。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玉虽然贩卖气枪子弹仅获利18元,但她不符合配备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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