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行人小宋被机动车驾驶员刘某驾驶的小桥车撞成重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小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但刘某迟迟不履行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拒不给付上述赔偿款项。小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小宋委托的北京交通律师提出,交通事故受害人小宋,与责任人刘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赔偿协议,说明刘某对小宋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及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表示认可。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就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刘某履行该协议。
刘某的委托的专业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终局裁决权。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理。如果发现交通事故存在事实不清、贵任认定不当以及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等情况,应当以自己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重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和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公安机关对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当。小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初动车驾驶人刘某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率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以中间人身份进行的调解。它不是公安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是利用其对交通率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了解,凭借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特殊地位,说服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无权就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代当事人作任何决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处于非常主动的地位,可以主动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放弃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对已有纠纷的解决,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适用的是当事人之间墓于法定率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率人不履行,对方当率人不能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也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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