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刑事案例>他修了下自家的老房子 差点摊上故意损毁文物罪

他修了下自家的老房子 差点摊上故意损毁文物罪

时间:2016-12-17 10:46:17>跟律师谈谈<

住在“文物”建筑里,看似令人羡慕,却也会遇到一些令人尴尬的事情。温州永嘉人陈某因擅自修缮已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家“文物”建筑,摊上了故意损毁文物罪。近日,永嘉县检察院公诉科对陈某故意损毁文物案召开听证会。

陈某的老宅座落于永嘉县岩头镇芙蓉古村内,2006年,芙蓉古建筑群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无法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陈某反映情况无果后,擅自进行了修缮,导致建筑主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经办检察官表示,文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是国家特殊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永嘉文物资源丰富,有多处全国、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在实际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却存在诸多难题。犯罪嫌疑人陈某故意损毁文物案就是在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中诞生的悲剧。文物遭到损毁的确令人心痛,但陈某行使物权的迫切需求与不完善的文物修缮制度之间的矛盾,却是本案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尽管逐步完善了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允许私人收藏的文物依法流通等,但在许多方面,仍更多地强调管理,其对由文物权属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物权绝对等原则有所脱节,这也给如何保护私有文物带来现实的难题。经办检察官称,正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永嘉县检察院对陈某拟不起诉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广泛听取意见。

记者了解到,人大代表、检察院特约人员、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参与听证会。会上,陈某表达了自己的疑惑,自己家的房子,为什么修不得?现场,经办检察官也对其释法说理。

岩头镇党委委员朱建平作为特邀人员,简要介绍了当前岩头镇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现状及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的困境。他建议,今后在文物申报、产权置换、修缮审批程序等方面完善制度。

与会听证员在听取承办案件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犯罪嫌疑人意见后,对案件事实、处理以及当前文物保护政策展开激烈讨论,最终经过评议,同意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经过评议,听证员代表、县政协委员、检察院特约人员郑阳用“于法不容、于情不忍”总结听证意见,他指出损毁文物触犯刑法,但所有人为居住而进行修缮于情合理,检察机关人性化司法,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达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也建议检察机关能以本案为契机加强宣传力度,以案释法,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据悉,这也是永嘉县检察院首次以公开听证方式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在线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他修了下自家的老房子”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