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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婆媳撕破脸 法院判儿媳给婆婆63万元

时间:2017-1-14 15:20:28>跟律师谈谈<

阿木(化名)用其母亲的账户炒股,前后共计投入11.5万元。到2016年,阿木母亲的证券账户上已有200多万元。2016年1月,阿木因病去世后,母亲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儿媳转走126万余元。阿木的母亲为此状告儿媳,要求其归还126万余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儿媳返还阿木母亲63万余元。

2000年5月,阿木的母亲在某证券公司开了一个证券账户。阿木母亲主张,其证券账户挂靠了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委托儿子阿木替其炒股,前后共计投入11.5万元。为方便儿子进行股票操作,母亲将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密码均告知了儿子。平日母亲也没有过多追问证券账户的盈亏情况,2016年1月,儿子因病去世,2月份母亲查询银行账户才发现,从2014年12月起,儿媳私自多次转走股票收益126万余元。

儿媳辩称,为提高新股中签的概率,阿木借用母亲的证券账户炒股,阿木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开了案涉证券账户用以自己炒股。案涉证券账户是2000年5月自己同阿木一起去开户的,并绑定了儿媳的建行账户。

案涉证券账户共投入资金11.5万元,由阿木进行股票买卖投资,并赚取了丰厚的股票投资收益。庭审时,双方均确认儿媳从2014年至2016年从案涉银行账户取款126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儿媳向阿木母亲返还63万余元。

法官释法

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证券账户的户名、双方提交的所有案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显示的开户人签名、挂靠证券账户的银行账户、提供的开户人身份信息均是阿木母亲。因此,如无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案涉证券账户及挂靠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依法认定为系阿木母亲的个人财产。

儿媳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阿木借用母亲的案涉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炒股,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证券账户中投入的资金11.5万元系其或阿木出资。

母亲主张阿木系免费替母亲炒股,双方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母亲委托儿子炒股需支付一定的酬劳或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提成,但案涉证券账户的资金最初投入仅有11.5万元原始资本。经过阿木15年的投资操作,最后获得的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所得收益金额颇为巨大,其中饱含阿木长年累月付出的巨大精力和心血,亦凝聚了阿木较高超的股票投资智力成果。

按照一般人的惯常做法,母子不会以书面形式约定炒股的收益分配比例,但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若案涉证券账户的收益全部归母亲所有,显然对阿木不公平。结合本案阿木付出的体力、智力劳动及案涉证券账户的股票收益金额,法院酌定案涉证券账户的收益阿木及其母亲各占一半。于是作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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