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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信用卡透支23万 被羁押130天获赔3.2万

时间:2017-1-19 18:08:45>跟律师谈谈<

女子因信用卡透支,被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予以刑事拘留,并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羁押130多天之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予以不起诉。女子随后提起国家赔偿,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人民币32468 .20元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罗湖检方

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罗湖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从2012年12月4日开始进行透支、提现,至2013年4月3日最后还款人民币8500元后再未偿还过透支款,被不起诉人陈某称其对银行方面所收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存在异议,故拒绝偿还其透支款项,以及不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电话,致使该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4年3月5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8059.4元。

利用相同手段,陈某于2010年7月13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4年3月11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为48409.58元;陈某于2010年7月13日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4年3月11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477.75元。另陈某于2005年7月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4年3月12日,陈某利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人民币159397.98元。

2014年3月7日,陈某因信用卡诈骗嫌疑被罗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过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1日被罗湖公安分局逮捕,2014年4月18日,罗湖公安分局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7日审查认定,仍然认为罗湖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涉事女子

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

陈某于2016年7月25日,以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为由,请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137天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人民币27494 .35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人民币39000元,赔偿其误工费人民币40138元,赔偿其财产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38600元。赔偿请求人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办理。经审查,原案中陈某确实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透支人民币227344 .71元,但是原案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恶意透支信用卡证据存疑。因此原案认为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罗湖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14日与赔偿请求人陈某进行了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罗湖区检察院认为,自陈某被刑事拘留日起计算羁押日期,其人身权利被侵犯134天,而不是其请求的137天,罗湖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人身权利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2015年度国家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242.30元为赔偿标准,罗湖区检察院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2468.20元;陈某提出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都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陈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现没有证据证实陈某因人身权利被侵犯致使其精神损害并后果严重,该项请求罗湖区检察院不予支持。

复议申请

除国家赔偿外,其他赔偿未获支持

陈某不服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赔偿请求人陈某认为原赔偿决定部分赔偿项目错误,请求赔偿其136天人身自由赔偿金32952.8元,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及康复费390 0 0元,赔偿其误工费40138元,赔偿其因被羁押导致其宝马汽车被交警拖走处置,上缴财政无法取回,造成的财产损失80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38600元,同时要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充分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陈某、赔偿义务机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陈某进行了协商,根据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经罗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因人身权利侵犯致使其精神损害并后果严重,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康复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等不属于国际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因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适当,予以维持。维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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