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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屋病死过人 买家称“凶宅”拒付款未获支持

时间:2017-2-17 19:15:07>跟律师谈谈<

支付完购房定金的周女士着手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一次和邻居的闲谈中意外得知卖家儿子曾病死在该屋内。周女士心存芥蒂,以“凶宅”为由拒付剩余房款。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买家应在十日内支付原告卖家剩余房款及利息。

2014年2月,家住奉贤南桥的周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古华新村的一套房子,对房子的位置、户型、朝向等都很满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场、超市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看了大半年房子的周女士喜出望外,心想终于找到了自己中意的房源。加上卖家季先生两口子人老实,又是奉贤本地人,双方谈的非常顺利,当即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0万元。

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周女士接收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履行过程中,周女士分两次支付了房款40万元。

一天早上,周女士出门买菜时与邻居张大爷闲聊,说起从未谋面的季先生儿子,周女士甚是疑惑。

“照理说老季的儿子也到结婚年龄了,为啥一直没听老季讲过?”

“侬还不晓得?小季从小身体就不大好,小时候在这儿住经常往医院去,听说去年得病死掉了,哎,才20岁出头就没了,真是可惜呀。”

周女士此时才恍然大悟,明明看到过小季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是没听老季提起过他儿子。周女士顿觉背后发凉,“怪不得这么好的房子一直没卖出去,原来里面死过人啊!”她心里嘀咕着。转头回去跟丈夫说了这个情况,由于周女士母亲比较讲究风水,对此事甚是在意。一家人想着,死过人的房子是“凶宅”,阴气太重,容易惹祸上身。于是,周女士一家很快从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又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定下心后想起来,买房子时卖家没有说过这一情况,要是知道房子里死过人肯定是不会买的。因此周女士想解除合同。

还没等周女士找老季理论,老季就上门来讨要剩余的房款。周女士当然不会给了,因为此事双方差点大打出手,还惊动了居委会。

季先生多次催讨房款,周女士都以“凶宅”为由拒付。而该房屋季先生已搬离多年,长期出租在外。儿子小季虽然早年居住过,可最终在医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根本不是周女士“臆想”的那样。无奈之下,季先生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被告周女士辩称,自己支付了43万元房款,并出资5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由于季先生儿子曾在内居住过,且因病早逝,该房屋为凶宅,对自己和家人不吉利,他们一家也已不在里面居住,因此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还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季先生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凶宅”,房屋自身的价值也会因此而贬损。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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