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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房产证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赔偿买方高额违约金

时间:2013-10-17 9:47:12>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杨先生是上海市某学校的老师,2012年其夫妇二人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卖方吴某承诺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至杨先生名下。杨先生夫妇是第一次买房,对公房的买卖亦不是很清楚,便相信了吴某的一面之词。

   2012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502号房屋出售给杨先生夫妇,合同总价款为11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后吴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另据向产权单位了解,该房屋并非吴某所有。
  情急之下,杨先生报了警,通过警方协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吴某于2012年9月9日前返还杨先生夫妇首付款25万元,如吴某不能按时归还则按日计算滞纳金。可是协议签订后,吴某仍旧迟迟不履行,杨先生夫妇又着急买其他房子,急等用钱。
  万般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对方退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并按日支付滞纳金。

【法院裁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吴某出售的房屋使用权人并非吴某,其无权将该房屋使用权过户至杨先生名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杨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另外,《协议书》中约定未在9月9日之前退还首付款须按日支付滞纳金,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照此约定来履行。判决解除双方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吴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首付款二十五万元,滞纳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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