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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女友分手遭到对方的自杀威胁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3-12-7 13:38:05>跟律师谈谈<

         案情

 

         我和女朋友要分手,她用自杀也威胁我。还说要把我和她的聊天记录发到网上去,今天她说买了车票,只有来的票没有回的票,因为她说她知道有来无回(不在同一城市)。我阻止不了她,我害怕她会来发生什么事, 我要怎么办?

 

         解决方案

 

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应该与你女友进行一次深入耐心的交流,对你们的情感现状和未来的可能等等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很多误会都是因为缺乏沟通造成的,当你把对方的心结打开并且让她对整个事件有客观思考时,她自然会做出最明智的选择。恋爱是双方共同的事,如果都是成年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恋爱关系是一般的情感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只受道德调整,但如果涉及堕胎、生育、共同财产等,则受法律约束。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恋爱关系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相应责任有:(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三)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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