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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上万元的健身课程能退款吗? 法院判决:退!

时间:2017-5-10 9:14:06>跟律师谈谈<

健身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而健身房预付费制的消费模式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预购了上万元的健身课程不想去了,能不能退?宣传的健身房设施与实际的有出入,想退款可以吗?这些案例,杭州西湖区法院都判决:健身房要退钱。

据统计,2016年至今,西湖区法院受理了40多起消费者诉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当前健身消费市场存在颇多乱象,如虚假宣传、预付费制带来的霸王条款,以及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很多消费者遭遇乱象想退款却无法退款,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一 健身房拒退私教费用15120元

法院:非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包退

2015年,杭州市民赖先生在西湖区某健身房办理了期限为两年的会员卡。健身房正式营业后,赖先生先后两次购买了私教课程,第二次课程更是达到了15120元。2016年,赖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掉还未使用的私教课程时,遭到了该健身房的拒绝。随后,赖先生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开课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费用,并要求赔偿因延期开业损失的2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赖先生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赖先生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最终判决健身房返还赖先生私教费用15120元。

李先生则因为健身房在收取费用后,没按时开业,且承诺屡屡拖延,要求解除会员协议,退还入会费3599元。在遭到健身房拒绝后,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李先生和健身房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返还3599元。

判决生效后,两家健身房均主动退还了两人诉请的相关费用。

案例二 健身房宣传的设施与实际有出入

法院:判决健身房解除合同并还钱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不少健身房的销售人员在进行会员销售时,都会对课程内容、锻炼效果、设施设备等作出承诺,一些消费者会被销售人员的宣传所打动。但消费者一旦发现名不副实,难以满足自身需求时,再想退卡、退款就会遭到商家的推诿。

2015年11月,柳女士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亲子两年卡,并当场支付了4499元,因为销售人员声称这家健身房建成后,有游泳池,还有儿童乐园。但健身房营业后,柳女士发现该店内没有儿童设施,也没有宣传资料中显示的游泳池。她觉得受骗了,想要全额退款,却遭到健身房的拒绝。于是,她把健身房告上法院。

诉讼中,健身房认可因场地条件限制不能建造游泳池,也认可没有儿童设备构成违约的情况。

西湖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健身房在宣传册中明确有游泳池。现柳女士认为,游泳池是其决定在该店健身的主要原因,其他服务不可代替,因此健身房关于游泳池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服务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游泳池宣传册内容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约束合同的当事方。

另外,根据柳女士所办理的亲子卡性质,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中含有儿童设施。现健身房由于场地条件限制,不能设置游泳池,且无法提供儿童设施,致使柳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认为,柳女士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应予以支持,判决健身房与柳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并返还柳女士4499元。

●法官提醒

保留好证据协议等

以备维权时需要

承办法官指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而且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同时,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会员卡或者健身服务时,要保留好证据、协议等,以备维权时需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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